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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千百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工資避稅方法」稅總公告2016年第11號:關于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
    更新時間:2021-03-16 16:19:50

    為了規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稅務行政事務行為人的權益,促進權力下放,整合管理,完善公共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事務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信息化行政事務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就稅務行政許可的若干難點問題發布如下: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1)中小企業印刷文件審批;

    (二)延期納稅的批準;

    (三)延期納稅的審批;

    (四)稅務變更支付限額的批準;

    (5).

    稅控系統)最低投票日定額審批;

    (六)預付利潤的具體金額以外的其他

    預付款方式的審批;

    (七)審批非居民中小企業選擇通過統計主要政府機構的娛樂活動繳納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二、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

    (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管理權的稅務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事務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立法和規章決定。(二)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明確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將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行政事務移交給其他行政機關。

    (三)稅務機關按照“窗口受理、對外流通、限時辦結、窗口送達”的要求,集中受理辦稅處或中央政府公共服務二樓設立的窗口的行政許可申請,并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

    未設立辦稅服務機構的稅務機關指定內部政府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需要提交同級稅務機關的行政許可決定。

    商務部指定公共服務部中央黨部作為納稅窗口,集中受理向商務部提交的必要的行政許可申請,并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新聞稿的明確規定進行。立法、規章和本新聞稿沒有明確規定的,省級稅務機關可以在行政機關財務管理中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允許將明確規定的權利下放給下級稅務機關。

    (a)宣傳。稅務機關應當在稅務服務大廳或者其他辦公娛樂活動以及稅務機關的搜索引擎上公布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前提、數量、程序、期限、所有報送材料的索引、申請表格的證明文件和服務指南。

    (2)應用。國家、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法律規定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期限內,向具有管理事務權力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稅務行政許可通知書》(見附件1)和本新聞稿規定的申請材料。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稅務行政許可通知書》的接收地點簽字,并注明郵寄年份。

    申請人可以向中介機構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居間人兼營委托事務的,應當出具有效證明和交付證明。

    對于大多數合格的申請人來說,他們可以通過信件、電報、打字機、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網站來申請。

    (3)驗收。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作出以下處理:

    1.不予受理。申請在稅務機關管轄范圍內,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申請人解決辦法。

    2.不予受理。申請違法且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決定不予受理,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申請表》(見附件1),并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事務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3.告知已改正的材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正確,事后可以修改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允許事后修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應當在事后一次性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見附件1);文件不告知的,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個月內受理。

    4.可受理性。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職責范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方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補正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編制并交付《稅務行政許可受理申請工資避稅辦法表》(見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受理申請表》應當載明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的完成期限,并對未納入并行操作期限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問題作出明確說明。

    稅務機關在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申請表》、《稅務行政許可受理申請表》、《稅務行政許可材料補正通知書》時,應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并注明年份。

    (4)考試。稅務機關在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以書面審查為標準;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細節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指定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核實。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管理事務權力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審查和決定。

    稅務機關在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事項對他人的根本個人利益有必要的,應當告知相關的利益欺詐基本權利。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欺詐行為沒有解釋和申辯的權利,稅務機關應認真聽取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欺詐行為的意見。

    (5)決策。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應當在事后或者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工資避稅方式。稅務機關事后能夠作出決定的,應當事后作出稅務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事后無法作出決定的,應當在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后2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但是,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有爭議或根本性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通過自發討論決定。

    作出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制作并交付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證專用章)的《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并在作出決定后7日內在辦稅服務大廳或其他辦公娛樂活動場所和稅務機關搜索引擎上公開發布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需要頒發稅務行政許可護照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稅務機關印章的稅務行政許可護照。

    作出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制作并送達加蓋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證專用章)的《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1),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起訴的基本權利。

    給予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只在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內有效。

    (6)聽證。對于下列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1.立法和規章明確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工資避稅法/p>2。需要稅務機關聽證的其他涉及知情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3.稅務行政許可必須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的基本個人利益,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基本聽證權利后5日內申請聽證。

    聽證會由稅務機關負責依法行政的政府機構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稅務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月底通知申請人舉行聽證的周和地點,并在適當的時候發布新聞稿;

    2.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3.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作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播和稅務行政許可有必要的個人利益的,無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稅務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真實情況和理由,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真實情況,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經過核實,經確認后提交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者簽收。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聽證核實情況,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

    (七)變更和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稅務行政許可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變更的書面決定。

    被許可人需要延長非法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稅務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后30個月內向作出稅務行政許可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法律法規對工資避稅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稅務行政許可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書面決定。對該文件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

    (八)特別明確的定義。中小企業由商務部確定印制稅率專用發票。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應根據中央政府采購明確規定的要求,通過公開招標方式作出準予或不予中小企業印制文件稅務行政許可的決定。商務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向被許可人出具經稅務機關蓋章的準證明文件。在明確公開招標程序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有關立法和規定執行。

    稅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被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稅務行政許可的客觀條件發生根本變化的,稅務機關可以因知情權的需要,非法修改或者撤銷已經公布的稅務行政許可。

    除涉及國家間諜、商標注冊或隱私的外,稅務機關應在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大廳或其他辦公娛樂活動和搜索引擎上,首次公布行政機關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受理和并發運行的結果和結果。

    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期限以節假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監督檢查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大數據先進的設備價值、新技術和自然資源,借助國家整合的金融機構數據共享和交換平臺,建立和完善失信聯合懲罰功能,促進申請人更好的金融機構成為稅務行政許可的必要條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公共服務和控制。

    稅務機關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與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娛樂活動進行非法監督檢查。可以非法查閱或者繳納避稅方法的,要求被許可人提交相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根據真實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發現被許可人仍符合法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事務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和其他違法行為的,以違法行為論處。

    被許可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避稅辦法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工資避稅辦法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稅務行政許可注銷手續,收回稅務行政許可護照。

    本新聞稿將于2016年4月1日生效。《商務部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同時廢止。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附加:1。

    2.

    商務部

    201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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