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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商務部發布聲明,澄清對包括資產和股權在內的非貨幣性資產的投資
征管政策減少了此類投資中個稅的內部避稅空,港交所大股東增資、增發股票、重組、買賣非貨幣性交易等。,或者收到巨額稅款。
近年來,在新成立的中小企業、兼并重組、增資擴股、私募等經濟發展和娛樂活動中。,個人投資股權、科研成果、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必要性越來越大,其中大部分涉及稅收問題。
司法部、商務部于月末下發財稅[2015]41號文件,明確規定非貨幣性資產的個人轉讓所得,按照“個人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和20%的稅收違法行為,按照合理的避稅照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商務部4月9日發布的《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征管難點的新聞稿》進一步明確了征管措施。
分階段納稅政策將從2015年4月1日起實施。2015年4月1日前發生的個人投資非貨幣性資產,未進行稅務處理且上述應稅行為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內分期繳納應納稅款。
非貨幣資產是指支票,
貨幣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資產、新技術發明的研究成果和其他非貨幣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設立新的中小企業,或者參與中小企業增資擴股、私募公司股份、重組等類似投資,稱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在此之前,投資非貨幣性資產的個人稅收政策存在不明確的地方。2005年,配額局明確,個人在對非商品和合理避稅的貨幣資產進行風險評估后,將投資于中小企業,風險評估和升值獲得的收入,在投資中小企業股權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回收、轉讓或清算時有少量金額,將按時征稅。2011年,配額局明確個人以股權參與香港聯交所私募,合理避稅以個人財產轉讓所得為基礎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因為內容不明確,所以在實現中沒有實現。
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投資交易沒有或只有少量收入,且交易額度大多較小,納稅可能缺乏足夠的資金支付,導致兩國爭議較少,稅務機關也面臨執法困境。
許多業內人士表示,投資非貨幣性資產的個人收入在實踐中很少征稅。但是,該政策的明確性不會減少當前的內部避稅空。“如果強制執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可能大幅提高,有此類投資行為的香港聯交所大股東可能被征收巨額稅款。”一位稅務研究員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