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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自行車共享中的紅包車成了輿論版塊,各種高價紅包吸引了大批“紅包黨”來開紅包。作為一名金融和稅務工作者,問題是這些由自行車共享提供的免費騎行服務是否與稅收相關。給人交現金報稅紅包要扣個人所得稅嗎?每個部分
支付各種“紅包炸藥”有什么區別?
搭便車法涉及支付企業的納稅申報表
周日免費騎行兩天,免費騎行周。在這種免費騎行模式下,自行車共享要交稅嗎?
司法部、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稅率變動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費為個人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等同于銷售服務,公益事業或者單純以全社會為唯一例外的除外。
所以營改增后的單位稅應該等于銷售服務的稅率,除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整個社會作為簡單的服務。
自行車共享屬于“用于公益還是把整個社會當成簡單”的例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公益是指非營利組織的下列事項: (一)自然災害救助、扶貧、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以及個人的娛樂活動;(2)高等教育、自然科學、文化、公共衛生、體育;(三)環境保護和社會設施建設項目;(四)其他促進社會發展和變化的社會公共和公益事業。
自行車共享的免費騎行服務是一種鞏固和擴大消費市場市場份額的營銷方式,只有注冊并支付手續費的自行車共享用戶才能享受。似乎不是“用于公益或單純用于全社會”的例外,不需要等同于銷售和繳納稅率。
現金紅包涉及個人所得稅
貼有“紅包車”郵票的自行車共享不僅免費2周,而且10分鐘后還可以收到裝滿現金的紅包。多個紅包額度系統會積累。累計額度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套現至百度賬單套餐或阿里巴巴集團賬戶。這種分單車發的現金裝紅包涉及個人所得稅嗎?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
個人所得稅
《征收管理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第一條規定,獲得中小企業發放的現金網絡紅包的人員,按照無意中獲得的項目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稅款由發紅包的中小企業代扣代繳。
根據規定,免費騎行共享單車后發放的現金紅包,應作為非故意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信用卡禮金金額不征稅
星期天,我收到了一條自行車共享的短信,用戶刷卡贈送,收費100到110,50到30,20到10...,這是另一個紅包爆炸。天空中剩下的110、30、10,用戶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HJX[2015]409號)第二條規定,因購買中小企業產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金額而獲得中小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的人員,屬于中小企業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價格的折扣或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規定,一個人因一定數量的信用卡而獲得自行車共享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是價格優惠,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折扣代碼和兌換不征稅
單車共享會以各種方式向用戶發放電子代金券,如駕駛體驗補償代金券、1元一般折扣等。這些代金券要求用戶在指定年份乘車,時間用完系統會選擇扣款。這些折扣代碼和兌換是否與公司報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
《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第二條規定,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憑證、代金券、代金券、折扣等。,可以被一個人用來獲得中小企業分銷的產品(產品)或服務,是中小企業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
按照規定,一個人獲得自行車共享發放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只能在騎行時扣除結算費用,是價格折扣,某種程度上是折扣,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元以內的應納稅額按以下規定免征
很多單車合租用戶可能會好奇,我記得騎紅包車得到的2.8元紅包沒有代扣個人所得稅。是什么情況?
《商務部關于1元人民幣處理應納稅額和滯納金難點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25號新聞稿)規定,責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單上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人民幣,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所以給紅包車用戶0.56元的稅是免企業報稅的!
認為
2016年初以來,突然席卷全國的自行車共乘旋風,有效解決了人們最后一公里出行的問題。騎著各種顏色和風格的自行車共享,昂頭已經成為城市街道上兩條耀眼的風景線。聽力敏感的投資者也準備推出自行車共享計劃,并將其推廣到世界上更好的城市。
除了創新獎金等環境因素,中央政府對自行車共享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鼓勵和監管,相信有效妥善解決涉稅問題也將有助于自行車共享走得更健康,擁有更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