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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財政部發布了新的代理
《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新《辦法》規定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仍限于地區內,在全省范圍內有效。記賬機構有違法所得的,可以給予相應處罰。
中華民國
法》規定,沒有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提交經批準的中介機構設立的會計機構代理記賬業務。經過20年的不斷發展,全省有1萬多家記賬機構,從業人員近10萬人,業務收入近100億元,形成了新的會計公共服務意志。新《辦法》的頒布,將有助于激發代理記賬消費市場的魅力,促進代理記賬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構建代理記賬企業管控新領域。
新增“辦法”30條。與原《辦法》相比,主要內容有所修改:
新《辦法》相應改變了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前提,進一步放寬了市場準入,刪除了“具有相同的辦公娛樂活動”和“具有完善的國際會計管理模式”兩項準入條件,將我國財稅網報送代理記賬資格的6項材料簡化為4項。
此外,為方便申請人參股,新《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的新分支機構可以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只需同時向其審批行政機關申請立案,其新分支機構無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
新《辦法》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非法設立中小企業的;
(2)控股
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人;
(三)記賬業務負責人具備律師以上專業知識和新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代理記賬外部業務規則。代理記賬資格核準后,必須公示
為了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金融機構的管理,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新《辦法》要求申請人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機構完成變更登記后,將在規定的周內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制度。對公眾;同時要求審批行政機關在批準代理記賬資格后的規定周內向社會公布;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審批行政機關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
< 中國財稅網p>新《辦法》對代理記賬許可證管理進行了兩項根本性改革:一是代理記賬許可證仍限于地區內,有效跨省。新《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行政機關轄區遷移一個辦事處的,遷出地審批行政機關應當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資料和材料移交給遷入地審批行政機關,代理記賬機構無需申請新的認證。二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制改為財政部統一規定。新《辦法》實施后,財政部仍將印制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由地方財政部門按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另行印制。
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工作人員在兼業經營中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法規、規章和會計制度,造成當事人會計恐慌,損害國家和當事人個人利益的,由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簿記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由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提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低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