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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代理記賬管理的必要性”和“會計管理國際標準”
部分條款修改咨詢函
財辦會[2017]24號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新疆軍區公安局、劉少奇總務處、外事辦公室、國家機構外事辦公室財務管理部、軍委后勤部公安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干部部公安局: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在內的十一個議案的決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取消了對會計從業人員年資管理事務的審批,修改了有關會計從業人員年資的條款。
為貫徹新《會計法》,司法部將對《會計代理會計公司會計代理會計管理的必要性》和《國際會計基礎操作準則》中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會計代理會計公司將對明顯與新《會計法》和現行會計法規不一致的細節進行修改。現將《代理記賬管理必備》部分條款修訂對照表和《國際會計根底作業準則》部分條款修訂對照表進行了轉移。請貴單位對對照表中條款的修改安排提出意見,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向化學反應部會計司提出書面意見。
電子郵件:司法部會計司副司長萬文祥、王晨
地址:海淀區東城區小西門陜西三巷3號,100820
電話:010-68552552,68553032
電子郵件:zi-jing@mof.edu。
附加:
1.《代理記賬管理的必要性》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
2.《國際會計基礎操作準則》部分條款修訂對照表
司法部聯絡司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