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TO采取有用的分類方法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4:14
根據土耳其法律,涵蓋相同類別(或涵蓋相同種類商品的類別)的相同或不可區分的商標不能共存。這是拒絕以后商標申請的絕對依據。
在這方面,土耳其專利商標局(“ TPTO”)在決定是否拒絕商標時考慮:
該申請與先前的商標是否相同或區別不大,以及申請所涵蓋的商品和/或服務與先前商標所涵蓋的商品和/或服務是否相同或不可區分。
在檢查比較的商品和/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難以區分時,TPTO會查看其子類。TPTO的檢查基于根據尼斯分類系統準備的分類列表。
例如,如果較早的商標涵蓋頭飾物品(第25類下的子類別),而申請人希望注冊其帽子商標(屬于“ headgear”子類別的物品),則后一種申請將引用較早的商標。絕對有理由。第25類不是一個非常大規模的類,因為頭飾并未涉及各種各樣的物品。因此,涉及此類的申請/注冊在實踐中不會產生問題。
但是,有些類和子類涵蓋了廣泛的項目。例如,第1類的第一個子類涵蓋“?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和林業中使用的化學物質”。術語工業包括農業(漁業,木材,煙草),汽車,電子,航空航天,化學,制藥,國防,電信,造紙,鋼鐵,建筑,食品,紡織,能源和石油工業。僅僅因為它們是在同一子類中收集的,并不一定意味著這些商品是相似地相似的。相反,用于汽車和食品領域的化學品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考慮到這一廣泛的范圍,TPTO最近決定,即使這些商品歸為同一子類,也不能將它們視為同一類商品。當前的案例與兩個幾乎相同的商標的比較有關:唯一的區別是所使用的字體類型,以及一個商標具有最少的設備元素這一事實。但是,還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商標并不是最初的組成/創造詞。”
TPTO在其決定中清楚地認識到所比較商標的相似性幾乎沒有區別。但是,它進一步補充說,盡管這些商品和服務屬于同一范圍,但專利商標局有權考慮每個類別和子類別的具體特征,重新評估其性質。
土耳其的分類清單是根據尼斯分類法編制的。基礎以及關于這個系統的做法是通過公報的2002--2007商品和服務的分類調控商標申請(“?公報é?”)。的確,《公報》第3條和第4條授權TPTO重新評估商品的性質及其在土耳其分類體系中的分類。
根據該公報,在絕對理由審查期間,TPTO首先需要考慮土耳其分類列表中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以便確定它們之間是否有相似之處。但是,TPTO還有權在評估它們的相似性時將這些群體的范圍縮小和/或擴大。
如上所述,某些類別涵蓋了來自各個行業的商品。因此,在不同行業中使用的商品可能會被視為相似。但是,這種方法并不總是符合確定商品和服務之間相似度的方法。比較時,還應考慮以下幾點:
商品和服務的經濟意義
消費者使用商品和供應商提供服務的方式
通常制造/銷售商品并提供服務的地方
目標消費群
對于屬于同一子類的某些商品,答案可能會有很大差異。
在這方面,TPTO的決定并不令人驚訝,但是,另一方面,它并不是很平常。總體而言,看到TPTO行使其自公報獲得的權利,并以狹窄的方式保持其依職權審查的范圍,這是非常有希望的。顯然,TPTO需要清晰,明確和直接的相似性,這沒有任何解釋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