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沒有完美的“完美”能量棒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5:40
正如Frouke Hekker解釋的那樣,2018年,歐盟總法院裁定'Perfect Bar'的描述性太強,因此與眾不同以致無法注冊為商標,但品牌所有者不會拒絕。
盡管2018年的裁決完全符合商標慣例和既定的判例法,但Perfect Bar仍試圖推翻該裁決,導致歐盟總法院于6月11日做出另一項判決。
2018年11月8日的最新決定和較早的決定都涉及美國公司Perfect Bar LLC在2016年4月提交的商標申請,商標標記為“ Perfect Bar”,右側顯示的是設備商標。
Perfect Bar LLC已申請對第5類商品進行保護,即對各種營養食品(例如能量棒和食品補充劑)進行保護。
要在歐盟獲得商標保護的資格,標牌必須具有獨特的特征。換句話說,它必須能夠識別“源自特定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從而能夠將該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分開”。
普通法院在其2018年的裁決中認為,這些標志對相關公眾(講英語的消費者)而言太具描述性且不夠鮮明。關于設備商標,總法院認為,它僅由標準圖形元素組成,公眾認為這些圖形元素純粹是裝飾性的,并且由于其使用的形狀,其設計只是強調了“ bar”一詞的含義。 。
我們認為,這是與現行做法一致的可以理解的判斷;但是,商標申請人不同意。由于沒有在某一點上拒絕該申請(并轉回了EUIPO),因此商標申請人有機會就解釋問題再次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這一機會并沒有使商標申請人受益,因為總法院再次裁定該公司不利于訴訟,從而使訴訟程序處于最終目的。
不僅僅是描述
如前所述,可以通過包含圖形元素來滿足否則可能具有描述性的標記的獨特性要求。但是,添加必須在商標上添加一些“額外”字樣,以使其與眾不同,這在這里并不常見。
如果可以證明由于長期和/或廣泛使用而在市場上建立了商標,那么也可以通過證明商標已“獲得獨特性”來克服缺乏獨特性的可能。如果確實能夠證明該標志已經被廣泛使用,以至于消費者最終將其視為商品來源的標志,那么這可能是通向Perfect Bar的唯一途徑。
盡管如此,建議在任何產品發布之前考慮對選定品牌名稱的潛在異議并清除商標。這可以幫助避免代價高昂的法律糾紛或在以后進行品牌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