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維持商標控制不需要書面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7:29
該決定涉及針對與各種商標(商標)有關的訴訟進行簡易審理的動議。法院被要求考慮與加拿大的商業房地產服務相關的原告是否是所有者和有權注冊CORE CONSULTANTS REALTY?商標的三個問題;被告在CORE徽標的商標注冊中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權利;以及是否應禁止被告將CORE CONSULTANTS REALTY?商標與加拿大的商業房地產服務結合使用。該動議獲得批準,被告被永久禁止。
從2015年開始,原告開始在其蒙特利爾的商業房地產經紀業務中使用CORE徽標和CORE REALTY顧問。從2016年開始,CORE REALTY CONSULTANTS轉換為CORE CONSULTANTS REALTY。原告于2018年提交了注冊CORE徽標和CORE CONSULTANTS REALTY的申請;CORE徽標已注冊,但被告反對CORE CONSULTANTS REALTY。
原告與被告建立了業務關系。雙方討論了與貝斯納先生(Bessner)結盟在多倫多開設經紀業務的問題。2015年12月的一封電子郵件中,提出了構建業務聯盟的提議條款,其中包括所有合伙人將擁有同等知識產權份額的條款,但Bessner先生未對此電子郵件做出回應。在2016年初,多倫多的業務開始使用CORE徽標,CORE CONSULTANTS REALTY,CORE網站和其他品牌進行運營。雙方的關系最終破裂,原告聲稱擁有CORE徽標和CORE CONSULTANTS REALTY商標的唯一所有權,并聲稱被告是根據許可使用這些商標的。原告終止了對網站和電子郵件帳戶的訪問,
法院認為,出于多種原因,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簡易審判是適當的,并提供了審判證據的摘要。
沒有商標的所有權權益
法院考慮了當事方的證據,裁定原告沒有將商標的所有人權益授予或轉讓給被告。已經達成使用CORE CONSULTANTS REALTY商標的協議,但是這種使用必須經過Bessner先生的批準。法院認為CORE CONSULTANTS REALTY是CORE REALTY CONSULTANTS商標的一種變體,沒有達成協議該商標將由雙方共同擁有。原告采取步驟注冊域名并實施對CORE網站的更改。
法院處理并駁回了被告的兩個論點。特別是,法院認為,在原告將其轉換為商標使用之前,被告使用了CORE CONSULTANTANTS REALTY商標,這要經過Bessner先生的授權,并部分支付被告對網站的修改費用,包括過渡的目的并未確立被告的所有權權益。法院進一步認定,12月的電子郵件僅是一項建議,并未被當事方接受。被告沒有確立允諾禁止反言。
被告對商標的使用是根據許可證進行的
法院裁定,被告根據《商標法》第50條的許可使用商標。法院指出,為了保持對商標的控制權,不需要書面許可。雖然原告無法控制被告的日常業務,但根據證據仍可以控制商標的使用。
侵權和假冒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沒有證明商標的注冊無效。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同時使用商標是為了獲得許可,因此沒有顯示出獨特性。但是,原告確實根據《商標法》第7(b)條確定了對CORE徽標的侵權,并冒充了CORE REALTY顧問。
結論
法院準予永久性禁令救濟,并判給原告費用45,000美元,這是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