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失敗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5:12
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在“?橋接收入基金”?[1]中最近的一項判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提醒,即已簽發的轉讓文件不一定能確定商標是否確實已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
在過渡收入基金中決定中,甲人擔任兩家公司的指導思想:公司1和公司2。公司1與其業務相關聯一直使用文字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在公司1和財務人員進入財務條款清單之前的大約八個月中,人A導致公司1將字標分配給公司2以獲取名義價值。在公司1和財務人員進入融資條款清單之前約一個月,A人促使公司1將設計標記分配給公司2以標稱價值。此后不久,A人導致公司2向公司1授予不可轉讓的永久許可,以使用文字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公司1后來與財務人員訂立了財務條款表,通過這種方式,財務人員獲得了公司1的財產的一般擔保權益。但是,公司1沒有向財務人員披露文字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的存在。公司1后來破產了;大約在同一時間,財務人員得知了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的存在。任命了公司1財產的接管人。
法院決定的問題是,字樣和外觀設計標記是否構成公司1的財產的一部分,并受制于財務人員對公司1的財產的擔保權益,盡管據稱是公司1向公司2的商標轉讓。法院裁定:(i)盡管公司1被指配給公司2,但公司1擁有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ii)如果公司1不擁有文字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則公司1?在安大略省根據《欺詐性運輸法》[2]欺詐性地將文字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轉讓給公司2?。
法院指出了導致其得出結論的事實,即第一公司是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的真正所有人。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公司1與公司2之間的交易具有非常規性質,特別是因為人A是公司1與公司2的指導思想并代表公司簽署兩家公司之間的所有相關交易均由1和Company 2進行;(ii)缺乏證據表明公司1在任何時間段內都停止使用該商標,包括從公司1據稱將商標授予公司2到公司1收到公司2的許可之間的時間段。使用文字標記);(iii)盡管有機會,但甲人仍未能(盡管不是決定性因素)更新加拿大知識產權局有關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所有權的正式記錄;(iv)甲人缺乏信譽;(v)1號公司和2號公司之間的許可協議在語言上含糊不清,涉及誰將文字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許可給誰。
法院指出,如果對商標所有權的評估不正確,則法院準備認定第一公司欺詐性地將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傳達給第二公司,而不適用適用的省法規。即,法院裁定,甲人導致公司1為公司2分配文字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僅僅是為了保護此類財產免受潛在債權人的侵害(例如,財務人員)。此類轉讓是在財務人員參與公司1之前完成的,這一事實并不能消除這樣的事實,即該轉讓是為了克服債權人對公司1的債權。 :(i)盡管已經將公司1的商標轉讓給了另一方,它仍繼續將公司1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ii)公司1與公司2之間交易的保密性;(iii)對于將文字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從公司1轉移到公司2缺乏充分的考慮;(iv)公司1與公司2的緊密關系。
法院最終宣布,商標和外觀設計商標屬于公司1,因此這些商標受制于融資人的擔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