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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商標審查與異議中的雙刃劍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1:55
    《中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在商標審查和異議程序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并產生不同的效果。通過分析本文在商標審查和異議程序中的不同適用情況,作者提出完善《商標法》第三十條的建議。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如果商標申請不符合本法的有關規定,或者與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則商標注冊人應當拒絕注冊。商標局審查后,該商標不得公開。”

    由于正式主動審查的目的和受保護的合法利益與有關當事方的異議不同,因此,《商標法》第30條成為商標審查和異議程序中的一把雙刃劍,并且在不同程序中起著不同的作用。

    一,在商標審查程序中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應當采用文字解釋。

    在審查商標時,商標局可以,依照第30條商標法規定,援引的任何條款商標法律拒絕一個商標申請。例如,商標局目前引用第50條,以自該在先相似商標的有效期屆滿后一年內不能批準該商標的理由,拒絕商標申請。商標法第50條規定:“如果注冊商標在到期時被取消,無效或未續期,則該商標自取消,失效或失效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不得批準任何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注冊申請。”

    在其上的法律依據商標局援引第50條商標法律拒絕一個商標申請的是第30條的規定商標法說:“凡為申請注冊商標不符合本證的有關規定,法律……?商標局應拒絕接受該申請,并且不得公開該申請。”?在商標審查程序中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應當使用文字解釋。也就是說,在商標局可以援引的任何條款商標拒絕商標申請的法律。

    在審查商標時,商標局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以保護公共利益和防止混淆。因此,法律賦予商標局拒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申請的權利,與法律規定的商標審查的初衷是一致的,并且與保護公共利益的立法目標。

    二。在異議案件中,對第三十條應適用限制性解釋。

    商標法第33條規定:“任何在先權利持有人或利害關系人,均可在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第1條,第30條,第31條或第32條規定,任何人均可違反第10條,第11條或第1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要求對經過初步審查和批準的商標申請予以反對。如果三個月后沒有提出異議,則應批準該申請進行注冊,應發出注冊證明書,并應公開該商標。”

    商標法第30條規定:“如果商標申請不符合本法的有關規定,或者與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則商標注冊人應當拒絕注冊。商標局審查后,該商標不得公開。”

    考慮到以上兩個條款,有人認為,在先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商標法》的任何規定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這意味著在先權利所有人或利害關系方不僅可以根據《商標法》第33?條(即第10條,第11條和第12條)規定的絕對理由提起異議,還可以根據商標法的其他條款提起異議。商標法,例如第4條和第7條。

    我們認為,應對《商標法》第33條第30條進行限制性解釋。也就是說,《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條僅是指“?商標申請與已經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注冊或者接受的另一方的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局應當拒絕接受該申請,并且不得公開該申請”,其中不包括“?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主管局應拒絕接受該申請,并且不得公開該申請。作者據此從以下方面闡述上述權利要求。

    一種。以上結論可以通過系統解釋的方法得出。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人均可對商標在商標中的注冊申請提出異議。如果他認為該申請違反了本法第10條,第11條或第12條的規定,則該局。本文以樣本方式對提出異議的絕對原因進行了表述,即只能基于第10條,第11條或第12條中的絕對原因提出異議。先前的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第三十三條第一部分的規定,按照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但其中不包括關于絕對理由的其他規定,這些規定可能包含在“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的內容中。第30條中的“本法”。商標第33條中關于絕對異議的明確和樣本方式的規定?法律已經排除了對手基于其他絕對原因提出異議的權利。

    b。以上結論也可以通過歷史解釋得出。

    《商標法》 2001年版中有關異議的規定在第30條中,即“任何一方均可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對經初步批準的商標提出異議。”?這意味著任何一方都可以出于任何相對或絕對理由提出反對。

    修訂后的《商標法》第33條規定,“在先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第30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而“任何一方”可以按照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或者第十二條修訂的目的是限制基于相對原因提出異議的反對者的資格,并限制任何基于絕對原因提出異議的當事方所引用的法律規定,以限制出于惡意的異議,商標注冊過程中加快,以及異議制度的私人對癥下藥性質考慮社會公眾在監督作用的歸還商標審查。

    法律規定的每次修改絕不只是措辭的修改。它本身包含基本的立法嘗試。因此,從歷史解釋方法的角度出發,應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第三十條的限制性解釋。

    C。其他國家的商標法對反對者的資格和反對理由進行了限制。

    其他國家的商標法對反對者的資格和反對的理由有嚴格的限制。異國商標法對異議人提出異議的限制條件和異議人的資格證明,異議程序主要作為私權救濟手段。因此,對《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中出現的第三十條進行限制性解釋,符合國際慣例的主要趨勢。

    d。根據第30條的限制解釋的情況下商標法律在反對,如何解釋所做出的決定商標局不批準對置的商標與第7條依照商標法法?

    修訂后的實施后商標法規定,存在的情況是,商標局作出決定,不批準反對商標注冊按照第7條的商標法律,其中規定,“任何應用或使用商標須遵守誠實守信”。盡管在決定中也引用了第30條,但商標局并未在決定中對商標的相似性和商品的可能性做出判斷。這意味著商標局做出了不批準異議商標注冊的決定援引下授權給他的權利第七條檢驗一個商標按照該規定,任何商標法律。該商標局也發揮的作用,商標異議程序中審查員,因此可以作出決定不批準對置的注冊商標依照第7條。

    異議程序是一種有效的補充商標的審查商標局提供商標局復審具有的機會糾正疏漏考試由商標局。與異議程序一樣,商標局也可以充當商標審查員,商標局可以適用第4條和第7條,以此類推,以決定不批準異議商標的注冊。這與本文的結論不矛盾,即對第33條中出現的第30條應進行限制性解釋。

    三,關于修改《商標法》中有關異議的法律規定的建議

    黑格爾說:“制定的法律越清晰,其規定就越容易執行”。這意味著直譯是法律解釋方法中最明確,最直接的方法。盡管第30條在商標審查和異議中是一把雙刃劍,但如果可以對第30條及其引用條款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則社會公眾可以使用最直接的字面解釋方法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為此,作者建議對第30條和第33條進行如下修訂:

    商標法第30條:

    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應當予以駁回,不得公開。

    凡要求的注冊申請的商標是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已經注冊或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接受另一方的,在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相同。

    商標法第33條:

    在先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已接受并公布的商標注冊申請提出異議,如果他發現該申請違反了第十三條的規定,本法第二條或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或者任何一方認為該申請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或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限內無異議的,應當注冊商標,頒發注冊證明書,并予以公告。

    IV。結論

    《商標法》第三十條在商標審查和異議程序中是一把雙刃劍,它不僅可以節省商標行政審查的有限資源,以提高商標注冊效率,而且還可以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商標局進行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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