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加索商標許可合同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3:49
商標許可合同糾紛上訴: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與上海想象藝術文具有限公司和畢加索國際有限公司[上海高級人民法院,(2014)滬高敏三律師事務所字字。
個案摘要
畢加索國際公司(Picasso)是注冊商標“畢加索和設備”的所有者。2008年9月8日,畢加索與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PaFuLuo)簽訂了獨家許可合同,允許PaFuLuo在中國大陸的書寫工具上使用上述商標,有效期為2008年9月10日。直到2013年12月31日為止。
2009年3月12日,該合同已在中國商標局(CTMO)備案。2010年2月11日,畢加索和PaFuLuo同意將先前的商標許可合同再延長10年,續簽的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畢加索和PaFuLuo決定在CTMO終止商標許可備案,但不影響該商標的其他安排。(進行修改的原因尚不清楚。雙方都有自己的故事版本,此事似乎未由法院解決。)
2012年2月16日,畢加索與上海Art Imagine Stationery Co.,Ltd.(上海藝術)簽訂了另一項商標許可合同,授予該商標在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的專有使用權。
帕夫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畢加索和上海藝術有限公司無效,其理由是第二份許可協議的簽署構成了?“存在惡意串謀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況”。??(《合同法》第52.2條)和?“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52.5條)。帕福羅要求雙方共同賠償人民幣100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由于訴訟商標許可合同是根據雙方取得該商標專用許可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因此,兩被告均無意損害帕福羅的合法權益。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的法律適用若干事項的解??釋》第3.1條?,該條將“專有許可”一詞定義?為一項協議,其中?“商標注冊人許可單個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在約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區域內并以約定的方式,商標注冊人不得按照協議使用注冊商標。”法院裁定,該規定僅提供了已確定的商標專用許可的定義。提出由商標法律和不屬于強制性法律法規的范疇。因此,第二許可協議的簽署,即使不符合上述定義,并沒有違反任何強制性法律或法規。因此,法院駁回了帕夫羅的所有訴訟請求。
帕夫洛和上海藝術公司對此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畢加索和上海美術在簽訂訴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均知悉專有商標。PaFuLuo與畢加索之間的許可關系。上海藝術不是第三方的誠信經營者。但是,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上海藝術有意傷害帕福羅,也沒有證據證明畢加索和上海藝術之間的串謀,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不構成被告的行為。合同法第52.2條。但是,由于上海藝術不是第三方的真誠行為,因此如果上海藝術會起訴帕福羅,那么帕福羅的先前獨家許可可以作為對上海藝術的抗辯。畢加索未能履行訴訟商標規定的義務許可合同將導致上海藝術公司無法根據其合同獲得使用訴訟商標的權利。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意義
二審法院澄清說,為了證明《?合同法》所指的?“惡意串謀損害第三方利益”的辯護,帕福羅必須證明被告有意損害其利益,并且有行為可言。陰謀。在這種情況下,后者的專有許可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先前的商標專有許可可以作為對未真誠行事的第三方簽署的后期許可合同的抗辯。該判決為澄清商標許可交易的市場規則提供了參考,并為全國數十起相關案件的審理奠定了基礎。
萬慧達評論:
這種情況很尷尬。整個訴訟似乎可以以不同的方式進行。令人驚訝的是,PaFuLuo僅以商標侵權為由起訴第二份許可協議無效,而不是要求停止生產和銷售的命令。畢竟,第二個協議違反了第一個排他性協議,并且由于第二個被許可方被認為不是善意的,因此作為辯護,它不能聲稱沒有記錄第一個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