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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虛開發票?
很多人理所當然地認為“虛開發票”就是開“假”發票、“不切實際”發票。這個想法不能說幾乎是正確的,但錯誤的定義比這個大得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的必要性》(國務院令[2010]第5號《會計與納稅申報表處理》第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按規定的期限、順序、閉路電視、真實情況等全部重復使用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和自己開具不符合具體經營管理條件的發票;
(二)讓他人開具與具體經營管理業務條件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經營管理具體業務條件不符的發票。
上述規定規定了三個條件下的做賬和報稅流程,那么如何理解這三個條件呢?每隔幾周聽一次邊肖。
01.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具體經營管理情況不符的發票。
有哪些與具體經營管理狀況不符的地方?
舉幾個很簡單的例子:沒有真實銷售,但是開具了報稅的流程發票,這是假的;賣的是蘋果,發票是橙色的,是假的;我賣了三家蘋果公司,發票是兩家蘋果公司開的,是假的;蘋果公司賣的是5元一磅,發票是7元一磅,是假的;好像賣給了A,但是發票開給了B,是假的;a賣東西給B,畢竟發票是C開給B的,是假的等等。細說,發票上的賣方、買方、商號、數量、售價、配額等必須與具體的經營管理完全一致。如果有一個不一致,那就是假的。
02.讓別人開具與具體經營管理業務條件不符的發票。
這就比較好理解了,不僅是開具與經營管理具體業務條件不符的內部發票,還讓別人開具自己與具體業務條件不符的發票。舉個例子:A,做賬報稅過程中,公司逃稅,A,公司法人以法人身份交友,B,公司只能給A開具發票,公司沒有具體銷售。這里A和B都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商家或財務人員理所當然的認為開具與具體經營管理業務條件不符的發票是虛開發票行為,卻不知道讓他人出于自身因素開具發票也是虛開發票行為。
03.介紹他人開具與經營管理具體業務條件不符的發票。
本文還包括廣義的虛擬發票代理。這里有兩種情況。一個是足球運動員,就是賺錢的一種方式。被認為是投票方與受票人之間的“騙子”。主角從提供者那里賺取利息,這是違法的;另一種是恰好知道發票太多的中小企業和缺少發票的中小企業以幫助好朋友的想法成為介紹人。這種行為大多是由于對法律的無知造成的。
但是,不管你懂不懂法律,不管你收不收介紹費,一旦出現這樣的行為,你必須接受同樣的恐嚇。所以,不要想介紹別人開假發票,以免誤人子弟,害人害己。
虛開發票的原因有哪些?以上是從法律和刑事訴訟法角度非常簡單的介紹。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發票管理之必要性》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違反本必要性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明確規定,虛開發票者,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按人均50萬元以下罰款5元;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有人看了這篇文章,心想:哦,那我虛開發票賺了50萬,最低罰50萬,我不是賺了嗎?邊肖只能說他太天真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的必要性》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欠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此外,根據《商務部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開票有關軍事行動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明確規定不符合要求的發票和其他匯票,包括虛開發票和非法開票,不得從凈利潤中扣除。
出口退稅
扣稅。
同時,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明確規定的偷稅行為的,該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稅率專用發票,用于冒用、
出口退稅
抵扣稅務發票罪;虛開發票罪]
稅率
使用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十萬元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拘役;虛開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拘役或者沒收個人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拘役,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必要的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假開口
稅率
虛開專用發票或者其他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的行為之一。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拘役,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必要的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明確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