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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安裝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有兩種:一是二期工程的設施、設備、公共設施的銷售,屬于增值稅繳納范圍,稅率為17%-但部分設備安裝公司向客戶開具不能抵扣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對與大企業的業務產生負面影響;二是從事相關工程建設中的公共服務安裝,其業務應按增值稅“紡織”項目繳納,稅率為3%。而且,這兩種企業管理往往是混在一起的。推卸責任,要按照法律法規高稅率繳納。
在承包業務的各個方面,設備安裝公司也有一個共同的現象,就是在承包的項目施工(有專業知識的總承包)中,獲得了一些分包項目。限于法律法規對分包施工和分包施工的區別對待(分包業務不允許扣除,但要重復支付),如果你在承接此類業務時推卸責任,也會增加總承包商轉嫁的稅收生產成本,或者重復支付生產成本。
除了增值稅和增值稅,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增值稅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和所得稅。以上,我們如何合理避稅?從其主營業務管理和主營增值稅兩個方面來談談節稅的思路和途徑。
一、如何解決混合銷售問題
混合銷售是給設備安裝公司帶來高稅率的主要因素。如果混合銷售的問題解決了,生產成本會有一定的降低。然而,任何支付問題都必須在稅收制度內解決。因此,要解決設備安裝公司的混銷問題,必須徹底了解現行的稅制。
《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五條明確規定,銷售行為同時涉及運費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明確規定外,從事貨物運輸制造、批發或批發的企業、企業單位和集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貨物運輸銷售,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交通、紡織、金融保險、郵電、文化、體育、商業、零售等稅收征收范圍內的服務。
《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六條明確規定,下列混合納稅銷售行為,應當分別審核運費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按照銷售貨款的營業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未經單獨審計的,由負責人
行政機關批準其貨運周轉量:
(1)銷售美國進口貨物,同時提供紡織品服務;
(二)司法部、國家
局方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明確規定,設備安裝公司可以對設備的周轉和安裝服務的銷售分別進行審核,即分別繳納增值稅和增值稅。但如果是出售和安裝非美國進口的運費(設備),支付邊界就會模糊,目前存在的現實生活問題是:
(1)設備安裝公司為了賺取非美國進口設備的利息,往往與安裝施工“打包”,即作為“打包”項目施工經營,變成混合銷售,按照法律法規按17%繳納增值稅;
(2)購買設備、安裝公共服務的工藝品客戶,往往會要求設備安裝公司將設備購買價格和安裝費用放在同一個增值稅憑證上,以獲取購買人民幣的進項稅,這也就變成了混合銷售。
鑒于留存問題,我們的節稅建議:
(1)盡可能“非美國進口運費改為美國進口運費”。就是一些可以轉化的非美國進口運費(成品可以盡量進口),進一步轉化或者原材料變成了美國進口運費。這樣,對于那些中央政府、房地產公司等非增值稅納稅人(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可以分別開具貨運銷售增值稅憑證和公共服務安裝紡織品憑證,從而解決了如何合理避稅、混銷的問題。
(2)拆分公司,從事專業知識公共服務。這是繳納增值稅的一個大姿態,或者說政策,需要購買人民幣進項稅額抵扣。即設備安裝公司分為設備銷售公司和建筑安裝公司。設備銷售公司為設備和錢包的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安裝公司專門安裝公共服務,錢包發放紡織文件。還可以配合有一定利潤的商業和談,解決設備安裝業務中的混合銷售問題,讓普通納稅人接受“二比一”的買賣方式。
二、如何降低“動手”建設稅率
由于公司專業知識和安裝作戰能力的限制,設備安裝公司涉及的“轉讓”項目建設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總承包轉讓給設備安裝公司;二是設備安裝公司轉移到其他單位。在這個“轉移”步驟中,如果推卸責任,就要提高稅率;換句話說,你不能享受法律的明文規定
。
《增值稅組織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應納稅銷售額是為轉讓資產或者出售資產提供應稅服務所收取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但下列情形除外:通過納稅方式將項目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資金后所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為銷售額。
法律規定“通過納稅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從其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金額為銷售金額”,扣除申請由原明確規定的“工程建設分包或者轉包”變更為“工程分包”,仍允許扣除分包業務;同時,根據建筑業“嚴禁一人承接分包施工業務”的明確規定,不得從一人分包施工業務中扣除分包價格。
《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明確規定外,紡織服務(不含裝飾服務)以納稅方式提供的,銷售金額應當包括項目建設使用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軍需、動力系統的價格,但不包括建設項目方提供的設備價格。
本條第一部分是“排除”提供裝飾服務的稅款,第二部分是,除“建設項目方提供的設備價格”外,項目建設中使用的原材料、其他軍需、動力系統,無論是建設項目單位提供的,還是已征稅的,均應納入銷售金額繳納增值稅。
為了杜絕設備安裝公司的“轉售”現象,我們有三個節稅建議:
(1)記住如何按照分包物理實現合理避稅,不想分包給一個人。法律只涵蓋分包施工(分包給一個人的除外)
,除此之外,所有支付的金額。因此,在“轉售”步驟中,設備安裝公司必須按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采用分包方式降低稅率。
(2)簽訂不成功的合同,提前明確參與者的職能,杜絕“易手”現象,盡可能節稅。比如設備安裝公司承接分包工程時,與乙方和總包商簽訂三方合同,約定總包商的合同金額和自己的合同金額。乙方如何賺錢到總承包商和設備安裝公司的賬戶上合理避稅?這消除了“轉手”現象,降低了總承包商可能轉嫁的稅率。在主要自己承接工程施工,對外分包時,也可以簽訂三方合同,消除“轉手”現象,降低稅率。
(3)對比不同提供工程施工設備方式的個人興趣,要做出選擇。法律規定“建設項目方提供設備的價格”沒有考慮人如何能夠合理避免支付建設項目的總價值,因此需要對“如何合理避稅,建設項目方減少的稅額和承包方提供設備時雙方可能賺取的利息”,或者“承包方增加的稅率和設備雙方賺取的利息”進行比較研究,看哪個更具成本效益。如果設備雙方都不賺錢,就必須由建筑工程方提供,否則吃虧。
三、如何降低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公司必須繳納的增值稅,稅率為25%或20%。但一些不清楚的微利小企業,不知道可以享受20%的折扣率,仍然按25%的稅率審批繳納;不乏偷逃企業所得稅的。這些都不是很久了。
考慮到目前的相關稅收制度,并鑒于設備安裝公司數量相對較少,我們有兩個節稅建議:
(1)努力享受低稅率降低稅率?!镀髽I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如何合理避稅,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要求,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不受國家限制的企業,同時滿足以下前提條件的企業:
(一)行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員總數不超過10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非工業,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職工總數不超過80人,資本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于一些超過如何實現合理避稅的國際標準的設備安裝公司,上述拆分公司的“大姿態”可以“換成大姿態”,享受20%的稅收優惠。
為進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稅率,2009年12月2日,司法部、商務部發布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明確規定: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5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萬元(含5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理論上,符合國稅發〔2009〕133號文件要求的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可按10%的折扣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規范支出行為,降低企業所得稅?,F實生活中,一些設備安裝公司在支付人工等報酬時,往往會出現針孔。操作,只是吃丟了也不知道。讓我們計算平方根:
勞務支付5000元,在公司繳納經常性費用保費的,要代扣代繳800元所得稅[(5000-5000 x 20%)x 20%所得稅率],但這5000元可以進入企業所得稅凈利潤,獲得減稅1000元(5000 x 20%企業所得稅率)或1250元(5000 x 25%企業)的經濟效益
勞務支付2萬元,在公司繳納經常性費用保費,就要代扣代繳3200元所得稅[(20000-20000 × 20%) x 20%所得稅率],但這2萬元也可以加到企業所得稅凈利潤中,獲得4000元(20000 x 20%企業所得稅率)或5000元經濟利益抵稅。
我們的論點是:如果人工成本的所得稅稅率為20%(每次支付2萬元及以下),則公司代扣的所得稅低于可抵扣的企業所得稅(2010年享受10%折現率的小、微利企業另計);而且在保費上,正規的支出是審計和有權的,沒有納稅的可能。
第四,如何規范和降低所得稅
大多數設備安裝公司都存在逃避所得稅的問題,比如保費工資卡低于門檻,1000元以下的勞務費不征稅,管理人員如何合理避稅而不用工卻偷偷分紅,這也是中國民族企業,尤其是國企普遍存在的問題,也預示著這些企業在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的可能性。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們有三個節稅建議:
(1)充分認識逃稅的可能性。國家在緩慢持續發展,各領域法律法規都很到位。稅務稽查肯定會更嚴,舊習難改,只能積累很大的可能性。如何做好部分省市自治區合理的稅務稽查避稅旋風把一些管理者嚇跑了,變成了“稅船人”或者乞丐,這是一個信號。所以設備安裝公司商家的反應應該是充分了解的。
(2)合理安排參與經營管理的大股東的工資、獎金、紅利分配,選擇最佳分配方式和金額匹配,降低所得稅稅率。也就是說,薪酬要盡可能平均分配,薪酬和獎金要低稅分配,參與經營管理的大股東的獎金和分紅要相對選擇性分配。我們關于年終獎和分紅的論點是: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48萬元以內的大股東更適合獎勵,年終獎更適合分配,超過48萬元的部分采用分紅方式分配;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24萬元以內獎勵大股東更合適,年終獎金更合適,超過24萬元的部分適合分紅。
(3)規范勞務支出,防止涉稅可能性。這個熱門話題已經提到了,但是對于較大的人工費用,可以采用跨月分散支付的方式,將每次支付的金額控制在2萬元以內,既可以獲得涉稅經濟利益,又可以消除
,還可以規范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說是服務于多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