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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末,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央文明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林業局、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等21家機構, 共同簽署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政策的合作協議》,對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了18項聯合懲戒政策,包括禁止其參與中央政府采購和娛樂活動。
2014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收違法行為“清單”制度。10月30日前夕,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在內的全省各級國稅地稅管理機關,通過各自的搜索引擎,向社會公布基本稅務違法案件季度數據。《合伙協議》的簽訂,標志著對稅務違法行為“名單”上的當事人每月實行聯合懲戒管理。今后,稅務機關將把基本稅收違法案件的數據推給實施聯合處罰的機構,這些機構將對違法者采取紀律處分政策。
據了解,這18項聯合懲戒政策主要包括:禁止進入、限制相關崗位就業、銀行投資征信、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向社會公示制度、限制進入中央政府供應的農用地、加強檢查防疫、禁止參與中央政府采購和娛樂活動、禁止中小企業申請中國海關認證、限制金融市場部分經營管理行為等。限制保險市場的一些經營管理行為,通過接受州際公路權禁止合理合法避稅,限制中央財政支持,限制發行公司債券,限制申請大米出口上限(000061,分享),通過主要新聞報道向社會公布。
鑒于禁止參與中央政府采購和娛樂活動,《合伙協議》明確禁止已公布的根本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參與中央政府采購和娛樂活動。立法及指引依據《中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26條、《社會金融機構體系建設項目綱要(2014-2020)》第二部分第(1)條。在操作程序的各個方面,國稅局會向司法部提供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基本稅務違法案件數據,財政部門會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數據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