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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配備防洪設施的貨車免征工商稅收的決定》
通知"(
國辦發[2001]39號)明確規定,一輛在中國定居多年的專家出口的自用汽車免征貨車購置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車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號新聞稿)更為具體。在中國定居多年的專家,也要辦理自用出口車輛免稅手續。除提供《貨車購置稅征收管理必備》(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38號修正案)規定的審批資料外,還應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專家證明。工商財稅
國家外國專家局、專業知識國務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在中國實行外國人管理許可制度的通知》(外轉發[2017]40號)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中國實行外國人管理許可制度。 并將原《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改為《中華民國外國人管理工作證》。外國人管理工作證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發給外國智力人才,乙類發給外國人才,丙類一般發給其他外籍工人。 根據這一明確規定,持有《甲類、乙類外國人管理工作許可證》(含體制改革版)的外國人是國稅發〔2001〕3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來華定居專家。因此,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號新聞稿第17條明確規定的“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專家證明”是指: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2017年3月。現在,專家證頒發,或者天津等機構改革周邊地區頒發的相關護照;2017年4月1日后,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頒發的《甲類、乙類外國人管理工作許可證》。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2日
政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