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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
關于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補充了《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際金融房地產開發及高等教育專項公共服務增值稅具體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經營環節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員為人為因素”的問題。
具體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簡單產品操作步驟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產管理產品的人為因素支付,增值稅按現行明確規定支付。
還具體:對于2017年7月1日年末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仍繳納增值稅;已繳納增值稅的,應在資產管理人員離職后的月末從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已繳納的稅額。
需要明確資產管理產品運營步驟中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征收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單擊閱讀策略的翻譯:
關于資產管理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