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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稅收籌劃,《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革的意見》
稅率
《試點通知》(國稅發〔2016〕36號)附件2中關于資產管理和租賃公共服務的規定,確定可以選擇在高速公路上運營的中小企業普遍征稅試點點之前開始的高速公路通行費。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選擇一般計稅方式,收取試點后啟動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按租賃公共服務的固定生產經營方式繳納
稅率
,稅率為11%。在高速公路上經營的中小企業零星納稅的,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工程許可中注明合同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的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