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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交換需要交契稅嗎?
問:我司與其他公司進行了房產交換,我司相互支付了房屋利息。換房需要交契稅嗎?如果需要付費,應該怎么付費?
答:(1)房屋交換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行為,契稅要按照相關明確規定繳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第一條:土地、房屋所有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稅款,依照本法的明確規定繳納。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五)南京公司房屋交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第七條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的房屋交換。
(二)房屋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房屋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支付較多貨幣、器物、資產或者其他個人經濟發展利益的一方納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三)土地所有權交換和房屋交換是交換的土地所有權和房屋價格的利益。
前款規定的交易價格明顯低于消費市場價格且沒有強制執行的,或者交換的土地所有權和房屋價格的利息明顯合理且沒有強制執行的,由征收管理機關參照消費市場價格核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法律法規第十條
土地所有權和房屋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支付較多貨幣、器皿、資產或者其他個人經濟發展利益的一方納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房屋交換不平等的,多交錢、多交工具、多交資產或經濟發展的其他個人利益的一方應納稅,即交利息的公司應納稅。房價利息明顯合理且未執行的,由征收行政機關參照消費市場價格核定。
二、使用補償購買住房是否需要繳納稅費?
問:我自己的房子被縣政府征用了,我得到了縣政府的貨幣補償。今天用這個補償金買房需要交契稅嗎?
答:以貨幣補償方式購買房屋,且房屋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新購買的房屋免征契稅;房屋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應當按時對利息部分征收契稅。
“南京公司注冊生成方法部”
《商務部關于售后服務租賃等相關契稅政策投資中小企業的通知》(國稅發〔2012〕82號)第三條明確規定,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與產權補償法》的有關規定征收村民住宅。村民因一套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新購買的房屋,且房屋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新購買的房屋免征契稅;房屋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應當按時對利息部分征收契稅。村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產權調換的,不支付產權調換利息的,新換房屋免征契稅;支付房屋產權調換的利息,并按時對利息部分征收契稅。
符合明確規定,以貨幣補償方式購房,且房屋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新購房屋免征契稅;房屋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應當按時對利息部分征收契稅。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開發住房可以免征契稅嗎?
問:2018年5月為了經濟發展買了商品房。買適合經濟發展的房子可以免契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于經濟發展的契稅減免沒有明確規定。
司法部
《商務部關于契稅征收若干難點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第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購房減免稅難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減免契稅。因此,對于購買經濟適用房和經濟適用房的人,應該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按照明確規定,你購買經濟發展的商品房不在契稅免征范圍內,還需要按照相關明確規定繳納契稅。
4.房屋成交價格中包含的行政業務費是否包含在契稅的應稅價值中?
問:我司已購房,房屋成交價格包含行政業務費。那么我們在計算契稅的時候,是按照包含行政業務費的價格計算還是按照不包含行政業務費的價格計算呢?
答:交易價格中包含的行政業務票價屬于交易價格的樞紐,不應排除在外。契稅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定額計算繳納。
司法部
《商務部關于契稅征收若干疑難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第一條:關于計稅價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以下簡稱《章程》)第九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轉讓、土地所有權轉售和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交易價格,即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受贈人應當支付的貨幣、器皿、資產或者其他經濟發展的個人利益。因此,合同中確定的交易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格都在計稅基礎內。土地所有權轉讓、土地所有權轉讓和房屋買賣的交易價格中包含的行政服務費屬于交易價格的樞紐,不應排除在外。稅金應按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定額計算繳納。
按照明確規定,你家房子成交價格中包含的行政服務費是成交價格的樞紐,不應該排除在外。契稅應按合同確定的南京公司注冊代理價格限額計算繳納。
5.事業單位擁有的土地和房屋是否免征契稅?
問:我單位是事業單位。我在斯通獲得了建造主樓的土地。取得土地可以免交契稅嗎?
答:如果屬于按照《事業單位財務競爭規則》進行財務審計的事業單位,且該土地為辦公用房所必需,則在取得該土地時可以免征契稅。屬于實行中小企業財務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其承擔的土地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組織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稅收:
(a)國家機構、機關、社會團體和軍事戰略單位免于將土地和房屋用于辦公場所、教學、醫療、科研機構和軍事基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第十二條所稱辦公用房,是指辦公用房(樓)及其他必要的土地和房屋。
3.司法部
《商務部關于契稅征收若干難點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8]96號),第三條:事業單位減免稅難點。到目前為止,中華民族還沒有按照是否為事業單位的國際標準對事業單位進行分類。根據《公司法》第六條、《公司章程》第十二條和1996年司法部南京公司登記機關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競爭規則》,事業單位免交土地和房屋契稅應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必須由按照《事業單位財務競爭規則》進行財務審計的事業單位繳納;第二,土地和房屋必須用于辦公、教學、醫療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凡不符合上述兩個前提的,一律不得征稅。根據《機構財務競爭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類似企業中小企業財務制度的機構或事業單位的具體工程項目,應繳納契稅。
注: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競爭規則〉的批復》(國函[1996]81號)的明確規定,司法部修訂了《南京公司注冊代理人財務競爭規則》(司法部令第8號),修訂后的《事業單位財務競爭規則》將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修訂后的《事業單位財務競爭規則》第六十五條下列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具體工程項目實行注冊為代理企業的中小南京公司財務制度,不執行本競爭規則:
(一)納入企業財務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具有獨立核算的制造管理單位;
(二)公共機構經營管理部門受理的需要返還融資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