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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虛假增值稅發票的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1.買受人不討論虛開發票問題的,構成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不屬于“單證管理必備”規定的違法行為,不承擔“單證管理必備”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處罰責任。
2.買受人不討論偷稅的,不屬于國稅發〔1997〕134號和《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偷稅行為,代理記賬制度不承擔《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處罰責任。
< 代理記賬制度p>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討論付款人的善意取得
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能構成行為人,因此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深圳市財政全權負責單證的入賬。
4.應該承擔納稅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上述規定,善意取得的欺詐性增值稅發票,如果已經被核準并認證抵扣,則付款人應向賣方取得新的水印,以控制系統開具的有效專用發票,否則,付款人應退還已抵扣的欺詐性增值稅發票稅款。根據《商務部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加收滯納金疑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如果受票納稅人應繳納相應的增值稅稅款,則無需同時承擔繳納滯納金的責任。
二、善意取得虛假增值稅發票,納稅人購買生產成本應扣除凈利潤?
對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第九條和《商務部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困難的通知》更為具體,應予以非法追繳。但對個人所得稅沒有具體的、選擇性的規定,需要結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功能,綜合理解相關規定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