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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繼續支持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司法部、商務部于月末發布《關于繼續支持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合并、產權轉股等不同情況免征契稅。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改制是按照《勞動法》的相關明確規定進行的,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信用公司或股權股份公司,信用公司改制為股權股份公司,股權股份公司改制為信用公司。如果原企業融資整體存在,重組(變更)后公司股份(股權)比例超過75%,公司繼承原企業重組(變更)后的基本權利和責任,
事業單位按照主管部門的明確規定改制為企業,且原融資整體存在,且改制企業融資(股份和股權)比例超過50%的,改制企業對原事業單位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按照立法明文規定和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原融資整體存在的,被合并公司原合并代理會計軟件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公司按照立法和合同劃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整體融資相同的公司,劃分后原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再比如,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破產的,債務人(包括破產企業的職工)應當承擔破產企業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償還債務,免征契稅;對破產企業中承擔土地、房屋所有權的非債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體職工的,明確規定其與原企業全體職工簽訂了公共服務期不少于三年的勞務合同,并在所購企業中承擔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免征契稅;原企業超過30%的勞動者簽訂公共服務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服務合同,減半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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