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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條例》,自去年10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要求企業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向社會公示該制度,并向社會公示代理會計公司違法涉及的業務范圍及相關情況。
本規定對企業經營范圍包括許可后經營項目和許可前經營管理項目的申請登記程序及相關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該條例要求企業向公眾非法公布與其經營范圍有關的事項。明確情況包括:企業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在當月20個工作日內取得審批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和護照。證件、護照命名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成立時,申請經營范圍包括許可后經營項目,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月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審批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護照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在變更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相關變更情況。
根據規定,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在注冊商標中包含或者反映企業的特點或者經營管理情況。對于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第一個經營項目所屬的企業即為該企業的企業。本規定明確了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登記的相關事項,明確了無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為企業開展經營管理提供了便利。《條例》還對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拒絕注冊會計記賬公司、停止相關項目的經營管理、批準企業、登記企業從事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的查處等事項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