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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制度改革中的納稅納入營改增改革結束時發生的應稅行為。如因稅務檢查等因素需要補繳稅款,應按營業稅政策補繳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具體改革稅收征管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新聞稿)規定:“七.對2016年5月1日末發生的營業稅相關業務征稅,如需補開發票,可于2017年12月31日末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p>
同時,根據本文件的解釋可以補充和開具發票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
1.Xi安記賬公司,已核定營業稅,未開具發票;
2.營業稅已被批準,發票已被開具,銷售退貨或折扣已發生,投票日應到期,應稅公共服務暫停等。,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新發票;
3.營業稅已退,未開發票。
因此,營改前中小企業所欠的營業稅,在繳納營業稅后,應按11號文的規定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