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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法》改變了商標注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程序。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手續完備,申請文件填寫符合明確規定。如果你支付費用,商標局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全、申請文件填寫不符合明確規定或者費用未支付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全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并限定其按照指定的內容補正,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退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退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年度;期滿未補正或者會計記賬公司未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2014年5月1日終了,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文件進行書形式審查后,對申請手續齊全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發出受理通知書,并按明確規定填寫申請文件。一般來說,只能在收到申請文件的當月內簽發一個月左右。2014年5月1日以后,商標局根據新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法》變更了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批程序,將掃描、錄入、立體要素分割、注冊商標分卡、產品和公共服務分類、財務對賬等審批管理工作變更為簽發受理通知書前。商標注冊申請需要補正的,應當按照要求補正,財務對賬成功后,方可出具受理通知書。所以發布受理通知周的副總裁希望廣大注冊商標申請人在新商標法實施前負責公司的會計記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