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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體工商戶法》、《中小企業數據公開組織法》、《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等行政事務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相關明確規定,這是規范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必要條件。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必須報送和公布。
個體工商戶應當自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向社會公布本系統或者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前夕,從明年起提交。
縣、苗、非行政區的市、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縣、苗族和非行政區域的市、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相關管理工作。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紙質方式提交年度報告。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提交的電子調查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紙質調查報告具有同等約束力。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獲取和變更數據;
(二)制造管理資料;
(三)開設或Taobao.com從事互聯網經營管理的網站的名稱、網頁等數據;
(4)地址等數據;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個體工商戶對其年度報告細節的可信度和及時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公示其年報的詳細內容。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提交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
個體工商戶發現其公布的年度報告明細不準確的,應當盡快更正,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修改前后的細節同時公布。
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布年度報告的,應當向負責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年度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向社會公布系統,并公布個體工商戶提交的年度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組織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詳細情況進行抽查。個體工商戶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公示。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參照《中小企業公示數據抽查暫行規定》的相關明確規定。
國民、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個體工商戶公布的數據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核實和處理,相關責任人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必要的明確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年度報告結束前夕的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管理異常穩定狀態,并于次年7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自核實之月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管理異常穩定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向社會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違法履行職責期間,難以通過注冊營業場所或者營業住所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系的,應當在自核實月份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管理異常穩定狀態,并通過企業信用數據公示向社會公示。
根據本必要性第十三條的規定,被標注為經營管理異常穩定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充報紙年度報告,申請恢復正常記錄和穩定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長期穩定狀態。
根據本必要性第十四條的明確規定,經營管理處于異常穩定狀態的以代理公司為記賬單位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修訂后的紙質年度報告,并申請恢復正常的備案穩定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查后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長期穩定狀態。
根據本必要性第十五條規定,經營管理異常穩定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商戶營業場所或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可以通過商戶的注冊營業場所或住所進行新的聯系,申請恢復正常的記錄穩定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自核實之月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長期記錄穩定性。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公告后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不接受,將以不可受理為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查發現被標注為經營管理異常穩定狀態的個體工商戶正確存在的,應當自核查之月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被認定為異常穩定的,可以非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照有關明確規定行使代理公司記賬所必需的職權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被堅持的負責人和其他必要的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明確規定處理。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相關的公文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必要性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號公布,個體工商戶需要進行證照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