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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公平,促進企業倫理獨立,規范企業信息公開,加強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中央政府控制績效,擴大社會監督,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在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等步驟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行使職權的步驟中生成的能夠反映企業情況的信息。
企業信息公開要實事求是,第一時間進行。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間諜、國家安全或者社會知情權的,應當報保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安全行政機關批準。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標注冊或者隱私的,應當報以代理記賬方式的下級部門審批。
代理記賬模式省、自治區、直轄市天津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信息公開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社會金融機構信息化平臺建設工程的總體要求,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和監督企業信息公開代理記賬模式管理,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建設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的明確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的管理工作。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多數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的明確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公開因行使職權的步驟而導致的下列企業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因行使職權的步驟造成下列企業信息公開的: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開該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開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金融機構信息平臺建設項目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企業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代理記賬模式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注冊企業成立前夕,自下一年度起報送并公布報告。
企業報告的詳細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通訊地址、四級站、聯系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關閉、清算等存在和穩定的信息;
(三)企業設立和企業融資入股情況;
(四)企業為信用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股東或發起人認繳出資額、籌資周、籌資方式等信息;
(五)記入公司主要股東股權轉讓等股份變動信息;
(六)從事互聯網經營管理的企業和淘寶網站的名稱、網頁等信息;
(七)職工總數、資本總額、債務總額、內部擔保、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銷售收入和支付總額。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項規定的信息應當由企業公開。經企業同意,國民、財團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開的信息。
企業應當在下列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向社會公布本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公示責任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政府部門和企業對其公開信息的可信度和及時性負責。
如果政府部門發現其公布的信息不準確,應盡快予以糾正。國家、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證明政府部門公布的信息不準確的,無權要求政府部門改正。
企業發現公開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第一時間予以糾正;但企業報告中公開信息的修訂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同時在公共代理記賬模式下顯示。
國民、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企業宣傳的信息欺詐行為,收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公民、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法明確規定公開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代理記賬方式,對JA企業數量進行隨機搖號,確定被隨機抽取的企業,并組織企業公共信息狀況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調查核實、網絡監控等方式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核查,可以交給律師經紀公司、稅務代理經紀公司、辯護律師經紀公司等具有專業知識的政府機構進行相關管理工作,并非法依賴其他政府部門在代理記賬模式下做出的核查結果或具有專業知識的政府機構做出的專業知識示范。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企業公示的違法信息報告進行抽查或者核實,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接受查詢結果,反映真實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對于不配合法律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等方式進行制度公示。
任何國家、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修改公開的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納入非正常經營管理重點保護范圍,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向社會公示制度,提醒其履行公示職責;屬于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立法和行政事務法規給予違法處理;造成他人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列入經營管理異常重點保護的企業,依照本法明確規定履行公示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遷出經營管理異常重點保護區;未按照本法明確規定履行公示責任滿三年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掛牌,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列入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名單的企業法人或監事,3個月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人或監事。
企業被列入違法行為相當嚴重的企業名單,5年內不再發生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違法行為相當嚴重的企業名單。
大多數天津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約束功能,將企業信息作為中央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招標、國有企業土地出讓、授予產權等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環境因素,限制或禁止列入重點保護企業名單或經營管理中違法行為嚴重的企業的違法行為。
政府部門不依照本法明確規定行使職權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對違法行為人,堅持要求其負責人和其他必要的責任人員違法的,應當予以處罰;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非法修改公共企業信息或者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公民、財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開管理中明確的行政事務侵犯其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依照本法明確規定公開信息的,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免除其公開信息的責任。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政策職責的組織公開企業信息的,適用本法關于政府部門公開企業信息的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集體工商戶和貧困農民專業知識成員信息公示的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本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