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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茂副局長
2014年7月3日
(2014年7月3日中國工商銀行泰安代理會計管理局令第66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規范馳名商標認定管理,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法》(以下簡稱實施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馳名商標是指相關香港公民在中國境內廣為人知的商標。
相關香港公民包括與使用某些標有商標的產品或公共服務相關的客戶、制造上述產品或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他企業,以及參與原始設備制造商渠道的賣方和相關人員。
第三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原告的請求和審查處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在商標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刑事案件的步驟中,負責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第四條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案件認定和積極保護的標準。
第五條原告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依照《泰安市代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請求保護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保護馳名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真實材料。
第六條在未注冊商標復審的刑事案件或者要求宣告違憲的刑事案件中,原告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保護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保護馳名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真實材料。
第七條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侵權刑事案件,由市(地)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原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保護馳名商標的,可以向被采取違法材料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提出保護馳名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真實材料。
第八條原告請求保護馳名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對提交的真實材料的真實性和可信性負責。
第九條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真實材料:
(一)證明有關香港公民對該商標高度知曉的材料。
(二)證明商標使用時間尺度的材料,如現代的和在商標使用和注冊范圍內的。商標不是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時間規模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標為商標的,應當提供注冊不少于三年或者停止使用不少于五年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任何政治宣傳和管理工作的時間規模、高度和地域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的推廣和娛樂活動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品種和廣告主數量等。
(四)證明該商標已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及周邊地區作為馳名商標保護材料使用。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真實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產品的銷量、市場份額、銷售收入、稅額、銷售面積等。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提出異議的商標申請年度、提出違憲宣告請求的商標申請年度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商標侵權刑事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年度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條原告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第一時間處理。
第十一條原告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投訴材料進行核實,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決定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原告提交的馳名商標保護請求及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法》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可行性論證和審核。經可行性論證,符合要求的,應當自申請日起30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求和案件材料報送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的規定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省(自治州、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川壙(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三條和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經核實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收到馳名商標認定的相關材料后30日內,將所有馳名商標認定請求和案件材料一并提交商標局。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將有關材料退回原行政機關備案,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行為處理程序條例》的規定,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九條所列的所有環境因素,但不必滿足所有環境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時,需要大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查相關情況,大部分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商標局對省(自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認定泰安代理記賬構成馳名商標的,應當向提出請示的省(自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答復。
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商標局作出確認和批準后60日內,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并將違法行為處理決定書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州、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州、省轄市)工商泰安簿記機構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決定書副本后30日內,向商標局提交刑事案件處理情況和違法行為決定書副本。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和商標管理,維護當事人和客戶的權益。商標被依法違法處理的,應當盡快將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
第十六條原告在商標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保護馳名商標的,可以提供該商標曾在中華民族中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原告對馳名商標要求的保護范圍與已經作為馳名泰安代理記賬商標受到保護的范圍大致相同,且對方原告對該商標的馳名進行了表決,或者雖有此事,但其理由和規定明顯不足以支持這一點,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商標侵權刑事立案機構可以根據保護記錄和相關事實對該商標給予馳名商標保護。
第十七條在商標侵權刑事案件中,原告以欺詐手段或者提供虛假確認材料,騙取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局應當撤銷對涉案商標的認定,并通知提交馳名商標認定請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大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不履行對馳名商標認定相關材料的審核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協助或者不履行審核職責,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 對未辦理商標違法刑事案件或者未提交辦理情況的文件,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條從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收受賄賂、徇私舞弊、違法行為并兼營馳名商標認定相關事項、收受原告財物、不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