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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卡和單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商改革改制改革征收管理若干難點問題的公告》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只使用卡的,售卡人和售卡人不同時納稅。賣方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項時,應向售卡方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已收到預付卡結算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四條第四點明確規定“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政府機構結算的銷售款項時,應向支付政府機構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革營改革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2.利息投票日的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管理體制改革的公告》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按照現行政策,適用利息稅時必須繳納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單獨納稅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系統中利息征稅投票日新的基本功能,輸入含稅營業額(或含稅風險評估金額)和抵扣金額。 系統會計算稅額和無稅金額,備注欄會打印“利息稅”。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為一談。”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3.保險機構征收車船稅的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械湛江代理核算機構開具征收車船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疑難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保險機構在征收車船稅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注欄注明征收車船稅的納稅數據。明確包括:投保人號碼、納稅期限(詳細到月)、征收的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總金額等。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車船稅和滯納金的原始會計憑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開具車船稅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4.農用地增值稅發票抵扣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耕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明確規定的公告》第五條明確規定,營改增后,從公共服務建筑安裝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執行。《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型為與稅收征管相關的增值稅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明確規定,發票備注欄注明建筑公共服務以縣(市、區)名稱和項目為依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農用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明確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5、鐵路運輸公共服務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行業停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難點的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增值稅一般稅收為鐵路運輸提供公共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時,發票備注欄應填寫起運地點、到達地點、車輛類型、普通車輛、運輸運費數據等明細。如果細節很少,可以附上其他表格。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禁用貨運行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國稅發〔2015〕99號《國家稅務總局龔占江代理人會計報告》)
6、建設公共服務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管理體制改革的公告》第四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為湛江市建筑代理記賬提供公共服務時,單獨開具納稅憑證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應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建筑公共服務以縣(市、區)指定的湛江市代理記賬機構的記賬名稱和項目名稱為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7.租賃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公告》第四條第五項明確規定,單獨開具完稅憑證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資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8.出售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公告》第四條第四點明確規定,出售資產、單獨納稅或者代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貨運或應稅勞務、公共服務的命名”欄應填寫資產命名、房產產權證明的電話號碼(無房產產權證明的欄不必填寫),在“單位”欄應填寫總面積單位,在備注欄應注明資產詳細湛江代理記賬。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提示:
增值稅發票備注欄僅次于230個字符或115個簡化字。如果超過指定寬度,將在投票日被應用程序截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