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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文件扣款問題是許多中小企業管理者關注的重點項目。現在,邊肖已經收集了五個問題和答案并加以闡述
文件認證演繹
演繹的幾個熱點問題?
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根據《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抵扣稅款問題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9號新聞稿)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從財務登記到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營業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批準繳納增值稅的,事后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經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可從進項稅額中抵扣?!?/p>
比如某中小企業在2017年1月底兼營財務登記,在2月底收購多家工廠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期間不進行制造管理,不取得制造收入,則在3月底向稅務機關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月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可以從進項稅額中扣除。
超過認證期限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可以認證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問題的新聞稿》(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大通代理會計新聞稿第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和營業稅涉稅事項的新聞稿》(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稿第36號),明確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際買賣但由于客觀原因,增值稅抵扣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繳款書、銷售機動車輛愛國彩票)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認證、確認或審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層上報,經省級稅務機關認證、審核后,與相應的增值稅抵扣憑證進行比對,允許納稅人繼續抵大同記賬,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本新聞稿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增值稅抵扣憑證的,仍按照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的相關明確規定執行。(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前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審核)
二、客觀原因包括以下幾類:
(1)因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環境因素導致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或被搶,或者單證丟失或誤寄的;
(三)相關司法機關、行政事務行政機關在兼營或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長期不能履行審批責任,或者稅務機關未及時辦理納稅人網站認證統計,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文件的;
(4)因經濟糾紛,賣方未能在第一時間交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納稅人變更支付地點,且注銷舊賬戶和新并發財務登記的周過長,導致增值稅抵扣憑證;
(五)因稅務人員傷亡、突發心肌梗塞或民營中小企業辭職,未能同時辦理交接手續,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已經認證或者上報的數據已經收集但在規定期限內抵扣未被批準,該怎么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抵扣憑證不能按期核準有關困難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大通代記賬第78號新聞稿),明確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已經認證或者已收集上報數據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獲準抵扣的;如果實行咨詢期繳納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實行中國海關出口增值稅繳款書“先查后扣”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結果一致但未在期限內審批抵扣,是實際業務的客觀原因,符合本新聞稿第二條規定的要求,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納稅人繼續審批其進項稅額的抵扣。
二、客觀原因包括以下幾類:
(一)因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增值稅抵扣憑證未獲批準并如期抵扣的;
(二)有關司法機關、行政事務行政機關在兼營或檢查、查封、封存納稅人的賬簿信息時,造成納稅人未能如期辦結審批手續的;
(三)稅務機關信息技術和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無法在記賬時間同時獲得認證結果申請表或審計結果申請表,無法同時申請審批和扣款的;
(4)因中小企業稅務人員傷亡、突發心梗或因私辭職,未能同時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如期批準抵扣的;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認證過程中發現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控。能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理不可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明確規定:“主管采購人的稅務機關應將認證發現的不可控單證移交檢查機構調查。如果賣方已經核定繳納稅款,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系統的調查,出具書面證明,回復買方主管稅務機關。不可控單據可以作為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證書。”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認大同代理記賬憑證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單證收使用手續難點的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19號新聞稿),明確規定:
一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在損失發生前被證明是一致的,則可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會計副本函和賣方負責人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憑證”或“丟失貨運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憑證”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附件1、2,以下簡稱“憑證”);
未認證的,在遺失前,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憑證進行認證,認證一致的,專用發票記賬憑證和賣方負責人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專用發票核算函及《憑證》留存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