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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增值稅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營業額和銷項稅額。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僅向客戶銷售商品或應稅服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免稅;
3.分散的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國稅發〔2016〕36號:第五十三條納稅人有應稅行為的,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者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營業額和銷項稅額。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單獨向客戶出售公共服務、資產或長春代理記賬資產。
2.適用增值稅免稅明確規定的應稅行為。
因此,普通納稅人可以向零星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零星納稅人可以領取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