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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館業實施細則和辦法》、《典當業管理辦法》和《印刷業、鑄字業臨時管理競爭規則》,申請開辦帶有公章刻制的旅館、典當行、中小企業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頒發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專項行業許可證。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需要滿足以下前提條件:
1、環境衛生合格;
2.建立外部安全體系;
3、安裝有明確定義的電子設備。
1.應提供的其他相關書面材料;
2.關于特殊行業金融機構會計價格認證的通知;
3.監控公共設施的安裝狀態;
4.餐飲機構出具的《典當管理許可證》;
5.建筑結構左圖;
6.外部安全管理模式;
7.消防合格證者;
8.申請報告。
根據2004年6月2日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三十五項、第三十六項、第三十七項: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發放,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