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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制定的歷史背景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改革涉及立法明確規定的行政事務。”《關于改變行政機關行政職能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衡水機構會計學院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改革涉及行政事務法規、 《關于行政機關行政事務職能轉變難點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8]17號)和《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必要性》(商務部令第41號)明確規定,商務部對現行有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和實施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對納稅等未經授權的財政行政事務行為人產生根本性的負面影響。對金融機構改革涉及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管理,是以黨內信息化實施中共中央機構改革的最重要舉措。具有基礎性意義,有利于稅收繳納和涉稅事項、稅務機關依法辦事、改革后執法依據和執法管理的基本銜接。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稅務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衡水代理記賬國稅、地稅行政機關的職能和管理工作,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本次公告共修訂稅收規范性文件193件。主要細節包括:
首先,機構名稱需要更改。比如將“國家稅務局”、“稅務”、“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改為“稅務”,將“國家稅務行政機關”、“地方稅務行政機關”改為“稅務機關”。
第二,不僅涉及命名變更,還涉及其他單個細節。比如文件的細節涉及國稅、地稅數據共享、文章聯合發表、移交代理等細節。,改革后會消亡,相關細節需要刪除。
三、公告實施周
《公告》自發布之月起生效。國稅代理機構與地稅代理機構合并前,如需適用本公告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修改前的明確規定執行。
第四,發布文件
本公告修訂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將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的法規庫中重新發布,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條文順序也將隨之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