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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票證管理,支撐公共服務經濟發展,根據《稅收票證管理的必要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變更《納稅憑證》(官方文件,下同)的發放方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完稅證明》仍作為稅務票證管理工作使用,仍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票證代理記賬收費項目公章”,加蓋的稅務機關印章由“稅務專用章”改為“業務專用章”。具體樣式見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條明確規定外,納稅人在特定期限內申請完稅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出具完稅證明的公共服務。
三.所得稅繳納如果2019年1月1日后(含)屬于納稅(退稅)狀態,稅務機關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的批復》(官方文件)開具所得稅“繳納備案”。變更為《支付備案》相關事項新聞稿(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55號新聞稿),仍發布。
四、地方稅務機關應做好變更后的《納稅憑證》網站的管理工作。網站發布的樣式和辦稅處發布的樣式一模一樣,印有電子商務專用章。
五、變更后的完稅證明發放細則、發放方式和管理工作必須由各省市稅務機關確定。
不及物動詞改變和完善納稅憑證的發放和管理,是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改革信息化“發放管理服務”,改善稅收金融業自然環境的重要決策之一。各地要給予大力支持和精心部署,充分利用原始公文《完稅證明》的信息技術和管理專長,抓緊更新、完善程序和政治宣傳討論等相關管理工作,確保2019年1月1日順利實施。
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如果《國家稅務總局聯絡司關于實行網上簽發完稅證明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7〕162號)的相關明確規定與本通知不完全一致,以本通知的明確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5日
附加:變更后的完稅證明(官方文件)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