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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運用異議程序流程勒索另一方被告方。比如,某普通合伙人對于中國一家著名的生產制造企業申請注冊的商標提出質疑,隨后通告被異議人,規定被異議人付款二十萬元做為成本獲得其撤銷異議。第二,運用異議程序流程做為嚴厲打擊競爭者的方式。比如,某公司本來就在假冒競爭者的商標,在獲知另一方早已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后,就明確提出商標異議,阻攔其注冊。隨后,趁異議判決期內另一方商標不具有專利權之機大張旗鼓假冒。
防范措施:對于惡意異議的狀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要求,“經異議判決審批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滿期生效日至異議判決起效前,對別人在同一種或是相近產品上應用與該商標同樣或是類似的標示的個人行為不具備追溯力;可是,因該應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導致的損害,理應給與賠付。
”由此,惡意異議人在異議判決期內于同樣或相近產品上應用與被異議商標同樣或類似的商標具備非法性,并要承擔承擔責任。另外,針對使用商標異議程序流程勒索、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能夠出示有關直接證據要求商標局提早判決異議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