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澄清商標上訴審查標準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4:27
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在加拿大(公民和移民事務部長)訴Vavilov案的裁決,2019年SCC 65修訂了該測試,以確定法院對行政機關裁決的復審標準。該判決將對法院如何審查注冊服務商和商標異議委員會的商標判決產生特別顯著的影響。
在瓦維洛夫,法院確認合理性仍然是審查行政決定的推定標準。但是,當立法機關指示應采用不同的標準時,例如當存在從行政決定到法院的法定上訴機制時,該推定被駁回。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將對判決適用上訴復審標準。
《商標法》規定了自該決定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根據該法對處長的任何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這包括不使用程序(第45條),異議程序(第38條),異議程序(第11.13條)和可注冊性決定。此外,該法明確允許當事方就未提交書記官長的上訴提出新的證據。
在Vavilov之前,商標決定的復審標準是合理的,除非當事方在上訴時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以使原始決策者的決定受到影響。該測試通常會導致當事方和法院進行仔細的調查,以剖析上訴的主題,如果有新的證據,也將對判決產生重大影響。
法院在瓦維洛夫(Vavilov)的測試中明確指出,針對所有這些類型商標決定的上訴的適當復審標準是上訴復審標準。這意味著將審查所有法律問題的正確性,而將審查事實問題或混合事實和法律問題的“可觸及的,最重要的錯誤”(第37段)。
法院對商標決定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方式可能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因為商標上訴的大多數方面都涉及事實和法律的混合問題),但是這可能會減少確定審查標準所花費的時間,并可能賦予法院執行自己的判決的權力,而不是將最終裁決移交給原始的決策者(就像在Vavilov中所做的那樣)。這將可能減少尋求商標決定上訴的時間和成本,并為法院如何考慮商標提供更可預測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