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neric.com”可能有資格獲得聯邦商標注冊
更新時間:2020-12-01 16:13:43
在對商標所有人的一項重要裁定中,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敦促,該規則幾乎本身就規定了與“ .com”或另一個通用頂級域名結合使用的通用術語是通用的。法院在這樣做時認為,僅由通用術語與“ .com”組合而成的商標才是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只要該術語對消費者具有意義。”?美國專利商標局訴Booking.com BV,第19-46號(2020年6月30日)。
保護資格
商標只有作為商標的來源識別者,才有資格受到商標法的保護,這意味著它能夠使消費者將商標下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通用商標無法充當來源標識符,因此沒有資格注冊。描述其相應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可以在顯示出獲得的獨特性后進行注冊。
背景
Booking.com BV以“ Booking.com”商標提供酒店預訂和相關服務,并針對該商標的不同版本提供了服務商標申請。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律師和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發現,“ Booking.com”是通用的,對于Booking.com BV的服務是不可注冊的。經審查,美國弗吉尼亞東區地方法院認為“ Booking.com”不是Booking.com BV服務的通用名稱,而是描述性的。地方法院裁定該詞具有次要含義,認為該商標可以注冊。美國專利商標局對“ Booking.com”不是通用的決定提出上訴,并辯稱通用術語和“ .com”的組合必定是通用的。第四巡回上訴法院維持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美國專商局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美國最高法院的意見
金斯堡法官以8票對1票的多數票通過以下三項通用原則開始寫作:(1)通用術語指定的是商品或服務的類別,而不是該類別的特定特征或示例;(2)復合詞的獨特性查詢會訓練該詞的整體含義;(3)術語對消費者的含義是相關含義。因此,“ Booking.com”是否通用取決于該術語作為一個整體是否向消費者表示在線酒店預訂服務的類別。在法院提供的示例中,如果“ Booking.com”是通用的,我們可能“期望消費者在尋找可信賴的在線酒店預訂服務來源時,可能會要求經常旅行的旅行者命名她最喜歡的“ Booking.com” “提供者。”?以下確定消費者的法院不理解“預訂”一詞。
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消費者認知調查是必要的,其中大部分解釋為“近本身規則”,每一個“generic.com”一詞是通用的。在1888年《商標法》之前的最高法院一案中,法院得出結論,添加“公司”一詞并沒有提供任何可保護的含義,因為它僅表示當事方組成了協會或合伙企業。固特異的印度橡膠手套制造有限公司訴橡膠公司128 US 598(1888)。美國專利商標局認為,在通用術語中添加“ .com”就像在通用術語中添加“公司”一樣,并且在通用術語中未傳達任何其他含義,以將一個實體的服務與其他實體提供的服務區分開。法院沒有說服法院,并指出域名一次只能由一個實體占用,消費者可以推斷出“ Booking.com”是指一個特定實體。
美國專利商標局還爭辯說,“ Booking.com”的商標保護可能排除或抑制競爭對手。法院指出,這種關注適用于任何描述性商標,并指出合理使用和混淆可能性的學說可以防止這種反競爭效應。盡管“ booking.com”可能是可注冊的,但注冊并不能阻止競爭對手使用“ booking”一詞來描述其自身的服務,甚至Booking.com BV都承認,即使面對緊密的差異,也很難確定混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