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功能性聲音商標及通用性聲音商標作出禁止性規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5:58
(1)功能性聲音
功能性聲音,顧名思義,能夠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特性作出直接反映,一旦一種本應屬于使用或操控某類商品或服務而產生的功能性聲音被市場中的某個個體據為己有,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提供主體出于避免侵犯已經注冊的聲音商標權的考慮,就不得不被迫更改現有技術以區別于原本市場通用的聲音。毫無疑問,這樣會增加其產品或服務供應成本,破壞了市場的中立性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國際上保護聲音商標國家和地區的國際慣例做法是功能性排除,世界范圍內大多數國家都是禁止將功能性聲音注冊為聲音商標的。一旦其被注冊為商標,將會對市場的規范運營秩序造成一定沖擊。
澳大利亞13和我國臺灣地區對功能性商標分別作出界定,如表1所示。
(2)通用性聲音
在通用性聲音的界定上,澳大利亞和我國臺灣地區制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如表2所示。
在對通用性聲音的規范上,目前世界上有兩種規制模式:一種是“完全排除型”,即完全禁止將此類聲音注冊成為商標。另一種是“相對限制型”,即此種聲音在經過使用而獲得顯著性后可以被申請注冊為聲音商標。我國臺灣地區是絕對“完全排斥型”模式的典型地區。相反,歐盟對通用性聲音的規制采取了較為溫和的態度,其《商標法》為“相對限制型”模式的代表。在相關規定中,原則上不允許將一般語言或正當交易習慣所常用的標志注冊為商標。但是,上述標志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被使用獲得顯著性之后便被允許注冊成為商標。此外歐盟法律還規定了有關通用性商標的權利限制條款——不能對同行業其他競爭者的正當使用造成阻礙。
從某種意義上將,通用聲音是社會公眾共享的一種公共資源,若以商標的方式對通用聲音進行排他性保護,可以合理推知其權利人可以通過不斷續展的方式,長期地壟斷與占有這種公共資源,長期排除他人的適用,這對整個社會來說不夠公平。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采用完全排斥型的規制模式,規定通用聲音不得被申請注冊為商標,并且不得因獲得顯著性而作為商標注冊,以穩定經濟秩序,保障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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