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認定商標有一定影響考量的具體因素
更新時間:2020-12-01 16:05:27
通過對比分析各國的在先使用抗辯規則,在“有一定影響”的認定方面,即商標知名度的要求上,主要考量商標的使用時間、公眾知曉程度或者地域范圍等因素。第一,各國都規定在先使用的時間應當在注冊商標人申請注冊之前,美國在該問題上采用商標注冊申請或公告之日前的表述,另外美國和英國的商標法還規定應當先于在后注冊人開始使用之日。而從“他人注冊申請之時”“他人申請注冊商標之際”的規定,可以看出日本和韓國在廣為國內消費者知曉的時間上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同時,大多數國家對商標在先使用的持續時間都有要求,必須進行一定時間的連續使用,才有建立相應市場范圍內商譽的可能性。
第二,除我國臺灣地區,大部分的國家和地區都注重消費者知曉商標的地域范圍。美國、英國將其限定在相關消費者認知的特定地域內。日本和韓國在法律條文中明確限定商標知名度的范圍在本國國內,日本在司法實務中還確定在先使用商標廣為認知的范圍不能太過狹小,在幾個町的范圍內的知名度不足以對抗在后注冊商標。德國以商標所附商品或服務的流通效果來衡量在先使用商標的知名度,流通效果的范圍不必及于全國,在商品經營所處的經濟圈內享有盛譽即可。而意大利也規定在先使用的商標只需具備地方知名度,就可以獲得抗辯權。
除此之外,部分國家在司法實踐中也通過判例的形式總結了一些其他方面的考量因素。比如,美國一般以市場滲透度來判斷先使用商標的知名度,具體考察以下要素:產品的銷量、消費者的數量、增長率的變化和宣傳的程度等。而日本法院經常使用市場滲透度、商品的銷售形式和廣告宣傳的程度來認定“有一定影響”的補充因素。在此,為了更為系統直觀地了解域外相關規定的區別,將對比借鑒的幾個主要國家的在先使用抗辯“有一定影響”的認定要求,以表格的形式整理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