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例來源及時間、地域分布情況為了研究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的現狀,本文以“懲罰性賠償”和“商標權”為關鍵詞,時間限定在2014年5月1日到2018年11月24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共檢索到276份判決書,經過篩選后符合限定條件的共有111份判決書,另外165份判決書或因其行為發生在新《商標法》修改之前或屬于案件重復,又或不是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而予以剔除。為了使本研究更加具有針對性,案件涉及到二審程序的,本文均以二審判決為最終依據。
從時間分布上來看,這111份判決中,2014年共有4個案件,2015年共有15個案件,2016年共有21個案件,2017年共有53個案件,2018年共有18個案件。2014年后,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案件數量呈現上升趨勢,從一定程度上說明市場主體維權意識的提高,社會及經濟的發展也會促進侵權案件的增加。從圖表上可以看到,由于2017年案件主體多有重復,一個原告起訴好幾個不同的被告,因此2017年數量較多①。2018年案件數量較少,因案件統計只到2018年11月,因此2018年案件數量非全樣本。
從地域上看,上海、廣東懲罰性賠償案件數量分別位列第一、第二位,兩者共占總案件數量的一半即51%。越往內陸地區,案件越少。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懲罰性賠償案件與經濟發展速度有關,經濟越發達地區,例如廣東、上海,各類侵權案件越高。北京地區懲罰性賠償案件較少,可能有兩個原因:第一,懲罰性賠償案件總數本來不多,第二,商標侵權糾紛的爭議較少。
(二) 判賠的標的額情況判賠標的額中最高為832萬元,最低為1萬8千2百元(包括合理費用)。判賠500萬及以上的有2件,分別為(2017)京73民終1991號、(2017)京民終413號,所占比例為12%,其余14件判賠數額為50萬元及以下,所占比例為88%。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訴求賠償額的有11件,有10件為同一原告起訴不同被告。剩下5件判賠數額均低于原告訴訟請求,這其中很大部分原因跟原告舉證不足有關。
(三) 案例統計情況從最終判決結果上來看,這111份判決中有95份判決法院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只有16份判決法院最終適用懲罰性賠償進行了判賠(見表1),也就是說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率約為15%。在95份沒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中,除了6個案件是因為被告并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外,其余89個案件最終都適用了法定賠償判賠。
上述對樣本信息的描述,折射出懲罰性賠償在商標侵權中的適用呈現出兩個現象:第一個現象是商標侵權案件中懲罰性賠償案件的適用率低,從目前找到的111份案例中,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僅16份,占比約為15%。首先,這與懲罰性賠償的嚴苛適用條件有關。其次,也與當事人舉證不力有關。并且法院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的理由多半是由于條件不符合《商標權》法第63條第1款條件不符合,即原告無法證明所受損失或侵權獲利或許可費倍數,因此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另外一個現象是法定賠償被泛化使用,在統計的111份案例中法定賠償的適用率達到了80%。造成這兩個現象的原因筆者認為是由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模糊、賠償數額計算的基數難以確定以及對法定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關系認知不足。鑒于此,在下文中,筆者將會依次對上述原因結合具體的案例展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