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更改異議程序的做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8:42
該商標局最近已改變其做法在異議程序方面國稅局的國家名稱
當在土耳其提出異議時,該辦事處已開始通過WIPO通知國際關系所有人
IR名稱與國家申請之間在處理方式上的差異已被廣泛批評
土耳其專利商標局最近通過開始通過WIPO通知異議的IR所有人,改變了其在異議程序中對國際注冊國家指定(IR)的慣例。這使所有者可以提出不使用的權利要求,從而結束IR名稱與國家申請之間的區別對待。
背景
通常,該辦公室將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的情況通知申請人,并給他們一個月(自正式信函通知之日起)提出答復。此外,自2017年1月《知識產權法典》第6769號(IPC)生效以來,如果依托商標的存在自提出異議的申請之日起已注冊超過五年,則應申請人的要求,辦事處必須要求對方證明在土耳其相關商品和服務所依賴的商標的真實使用。如果無法證明某些商品/服務的使用,則使用較早的商標僅在證明其用途的商品/服務中考慮。自2017年以來,該局已允許申請人就國家申請提出不使用的抗辯。
但是,直到最近,IR的持有人才能提出答復或要求使用證明,除非他們自己監視該指定并在辦公室做出決定之前注意到異議。這是因為沒有通過WIPO向IR所有人通知異議的程序。因此,IR所有者無法在異議程序中對異議作出回應,也無法針對其在土耳其的IR指定提出不使用的抗辯。自IPC生效以來,就一直沒有通知IR持有人,這受到了批評,因為IPC侵犯了IR持有人的權利。
改變實踐
該辦公室最近就異議提出反對,要求IR作出決定,并剝奪了IR所有者答復和提高未使用辯護的可能性。IR所有者在上訴請求中指出了這種歧視,并解釋說對IR指定和國家申請應采用相同的程序,剝奪IR所有者提出答復和提出不使用抗辯的權利是不公平的。
辦公室高級委員會審查了上訴,并接受在不讓IR所有者提出答復并提出不使用辯護的情況下做出決定確實是不公平的。最終,上級理事會不允許IR所有者在上訴階段提出不使用抗辯,因為反對者持有不受使用證明約束的其他商標注冊,因此,不使用指控不會改變反對派的結果。但是,該局在這方面的言論構成了很大的進步,這將使IR名稱和國家申請的持有人享有同等的權利。
根據IPC實施條例所規定的程序規則,由于只能在答辯狀中并在一個月的時限內主張不使用的辯護,可以理解的是,上級理事會沒有允許IR所有者在上訴階段提出不使用的抗辯。高等委員會關于其他商標的決定不受使用證明約束的注冊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對手沒有持有無使用證明的其他注冊,將會發生什么?換句話說,盡管高級委員會指出剝奪IR擁有人的抗辯權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反對者沒有擁有其他商標,該委員會是否允許IR擁有人在上訴階段提出不使用的抗辯?盡管有該法規的明確語言,但仍需使用證明?作者認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辦公室將糾正這種不足。
事實上,該辦公室已向提交人口頭告知,它將在提出異議時開始通過WIPO通知國際檢索名稱的持有人,并給予他們一個月的時間來回應并在可能的情況下提出異議。使用防御。此外,最近已通過WIPO將一些反對派所有者通知異議。因此,該局似乎找到了克服這種缺陷的方法,并且在實踐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以平等對待國際檢索名稱和國家申請。另一方面,由于該辦公室尚未發布正式公告,因此建議IR所有者通過其當地律師繼續監視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