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通用=受保護的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8:16
在Booking.com中,最高法院將兩個無可爭議的通用術語的組合提升為受保護的商標狀態。雙方均無異于僅“預訂”和“ .com”這兩個術語是通用的。問題是通用術語的組合是否可以創建商標。美國專利商標局說沒有,該EDVA不同意和4?個巡回上訴法院肯定。
要理解這一決定,重要的是要認識到證明通用商品的法律框架。具體而言,如果消費者會認可該術語來描述一類商品,則該術語是通用的。這就需要有證據表明相關公眾會理解描述某種商品的術語,例如以“自動扶梯”為例。
多數人將此問題描述為“清掃規則”的問題,即通用術語+ .com?始終不受保護。取而代之的是,最高法院裁定,如果有證據表明該組合導致消費者認識到含義或來源標識,則該組合可以受到保護。這是一項事實查詢,需要有證據證明“消費者實際上是否將該術語視為班級名稱,或者相反,認為是能夠區分班級成員的術語。”
實際上,大多數人指出,如果消費者在商標和商標來源之間建立排他性聯系,那就是商標法的重點!
其他一些值得注意的發現:
有趣的是,美國專利商標局選擇對該案提起上訴,尤其是因為商標審查程序手冊(TMEP)指出,只要有證據證明域名可以作為商標,該商標就可以注冊。請參見TMEP 1215.02(a)(“由域名組成的商標只有在其作為來源標識符的情況下,才能注冊為商標或服務商標”)。此外,TMEP進一步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在Booking.com中的立場相抵觸,規定“不存在本身的規則,即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在非通用術語中添加非來源通用頂級域名(gTLD)來創建可注冊的標記。”?TMEP 1215.05(添加了重點)。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提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沒有異議的若干不同調查結果,包括有關消費者對商標認知的證據類型(例如調查證據)。請參閱11 n處的滑動操作。6.因此,多數人裁定,盡管布雷耶法官對此表示異議,但最高法院沒有能力討論這些問題。尚不清楚這些問題是否會改變結果,但提醒您,您需要仔細保留您的論點和/或考慮讓步哪些論點。
Booking.com明智地根據第1071(a)條向EDVA提出上訴。他們這樣做是為了提出美國專利商標局尚未提出的新證據。這一證據對最高法院很有說服力。如果Booking.com尋求聯邦巡回法庭的審查,他們只能爭辯USPTO之前的記錄證據。
美國專利商標局尋求基于成本轉移的4節1071的規定,其律師費次巡回拒絕基于其在先例獎勵費用Shammas。出于對Booking.com的好運,最高法院在Nankwest裁定,這意味著律師費不屬于《專利法》第145條所定義的“費用”定義。如果這個問題在最高法院面前,那就是可能會有同樣的結果適用-即USPTO的律師費不在第1071條的涵蓋范圍之內。
最高法院似乎采用了專利法原則,因此專利檢察官可能不會對此決定感到驚訝:在某些情況下,兩種已知要素的結合可能會導致可授予專利的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