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7日,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發布了新的《實踐通知》,其中詳細說明了對延長對審查員報告的答復的延期請求的更改。這是CIPO自加拿大商標法修正案于去年6月生效以來發布的第一份實踐通知。
根據以前的慣例,只要請求有正當理由“合理”,申請人通常有權延長一個時間(最多六個月)來回應審查員的報告。在新的做法下,將需要特殊情況來證明要求延長時間的要求是在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發布的任何審查員報告。
但是,CIPO還擴展了一些示例,這些示例可能相當于特殊情況,因此有理由延長時間。CIPO提供的示例的完整列表包括:
商標代理?-在最近的變化商標代理;
有關人員無法控制的情況-如疾病,事故,死亡,破產或其他嚴重和不可預見的情況;
轉移?–可以克服混亂異議的申請或注冊的轉移;
異議?–引人混淆的商標是未決異議程序的主題;
第45條?–引用的注冊是未決的不使用取消程序的主題;
官方商標?–申請人正在協商官方商標持有人的同意;
議定書申請的分案–申請人已提出國際注冊分案的請求,并正在等待有關國際分案注冊已建立的通知;
實質性異議?–提出異議可能導致與可注冊性,應享權利或獨特性有關的拒絕;和
獨特性證據?–申請人需要更多時間來收集足夠的證據,以表明該商標在申請日之前具有獨特性。
關于與實質性異議和獨特性證據匯編有關的請求,申請人在整個起訴??過程中只能出于任一原因請求延期一次。按照舊的慣例,無論提出何種異議,審查員的報告通常都會要求延長時間。
下表概述了與審查員提出的常見異議相關的變更:
*如果申請人計劃針對提出的異議提交獨特性證據,則可以根據特殊情況額外延長時間。
申請人應注意這些更改,以確保在沒有特殊情況可延長時間的情況下,及時提交對審查員報告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