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印度商標制度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6:41
在印度,《 1999年商標法》及其中的規則指導了與商標有關的權利的注冊和執行過程。印度制度為已注冊和未注冊商標提供保護。濫用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可以對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對于濫用未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有權根據假冒法律要求保護。為了成功進行假冒訴訟,原告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在標有其商標的相關商品或服務上建立的原告的商譽或聲譽,
重要的是要記住,印度政權高度重視事先使用。因此,由注冊所有人基于在先注冊商標的侵權訴訟可能不會對在先用戶產生成功。跨境聲譽也占有巨大的分量,但是依賴跨境聲譽的一方必須能夠證明在印度另一方采用和使用相關商標之日之前在印度已獲得該聲譽。
即使已向未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提供了補救措施,仍然總是建議注冊商標,因為在基于已注冊商標的訴訟中,反侵權的責任在于被告。相反,當根據未注冊商標提起訴訟時,原告必須承擔沉重的負擔,要達到如上所述的三重假冒標準。
檢控
程序
搜索次數
可以在商標注冊處的在線門戶上搜索相同/相似的詞/設備標記。
檢查
甲商標應用程序可以在物理上或通過電子門戶提交。提交后,首先要對程序手續進行審查。如果未通過形式檢查階段,則將發出起訴,并必須在收到之日起30天內提交/執行答復。形式檢查階段完成后,該申請將接受大量審查。如果商標局(TMO)提出異議,則必須在收到審查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答復。審查答復后,如果審查員繼續保持反對意見,則安排聽證會。或者,如果審查員對答復滿意,則在《商標雜志》上刊登該商標的廣告。
反對
商標一經廣告,第三方自商標廣告之日起四個月(不可延期)提交異議通知書。提出異議通知后,要求申請人在自異議通知書正式送達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可延期)提出其反陳述。申請人提出抗辯陳述后,對手必須在自該抗辯陳述正式送達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可延期)提交支持異議的證據。或者,他可以向注冊服務商暗示他不希望在此階段提供任何證據,并可以依賴其反對通知書的內容。之后,要求申請人在收到支持異議的證據或暗示反對者不愿提供任何證據的兩個月內(不可延期)提交支持申請的證據。或者,申請人可以向書記官長暗示他不想提供任何證據,可以依靠其反陳述的內容。在向支持者提供支持證據的證據或暗示申請人不希望提供任何證據之后,反對者可以在這種服務的一個月內(不可延期)提交其答復的證據。證據階段結束后,注冊服務商會向雙方簽發聽證通知,并根據案情決定此事。
注冊
如果自發布之日起四個月內沒有任何第三方提出異議,則該商標將順利向注冊邁進。糾正/取消可以基于錯誤授予和/或違反法律而保留在注冊簿上的注冊被取消。自注冊之日起連續五年不使用,也可以取消。
所有權變更和權利轉讓
分配
可以分配已注冊和未注冊的商標。可以針對已注冊商標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進行轉讓。
執照
注冊用戶的許可/注冊記錄申請必須在許可協議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交。
更改姓名和地址
更改名稱和地址的申請應提交商標注冊處,以保持記錄順序。
續約
商標自申請之日起十年內有效,此后需要每十年更新一次。
所需信息/文件
申請備案
商標的確切表示。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和法律地位。
商品/服務的詳細信息。
申請人的簡單簽署的授權書(PoA)。無需公證或合法化。
優先權要求時,優先權詳細信息和優先權文件的認證副本及其認證的英文翻譯。
在用戶聲明的情況下–首次使用的日期,月份和年份以及佐證它們的證據。具有證據支持的用戶誓章是強制性要求。如果未提出使用要求,則可以基于“建議使用”的基礎提出申請。
分配
原始簽名或公證的轉讓契據
未簽名的經公證的經公證的正本誓章,表明沒有有關商標和轉讓的法律訴訟
受讓人的簡單簽署的PoA。
執照
執行的許可協議的原始或經過公證的副本。
許可人(注冊所有人/所有人)或其正式授權代表的經公證的誓章,內容如下:
注冊所有人與擬議的注冊用戶之間的關系的詳細信息(現有的或建議的),包括表明所有人對許可使用的控制程度以及所提議的注冊用戶是否為唯一注冊用戶或是否存在的詳細信息對要成為注冊用戶的人數有任何其他限制;
被許可人將被注冊為注冊用戶的商品和/或服務的確切規格;
有關商品/服務的特性,許可使用的方式或地點或任何其他事項的條件或限制(如果有);
允許使用的確切期限,或者是否存在沒有期限的限制。
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的簡單簽署的PoA。
改名
任何證明名稱更改的文件(例如,商業登記簿摘錄的經核證副本)。
簡單簽名的PoA,并使用所有者的新名稱。
更改地址
任何證明地址變更的文件(例如,商業登記簿摘錄的經核證副本)。
以DD / MM / YYYY格式更改地址的日期(僅在注冊事項中)。
簡單簽名的PoA,并附上所有者的新地址
續約
1)所有者簡單簽署的PoA。
執法
防偽
防偽是商標執法的主要方面東主和權利人的權利,“偽造”一詞在《印度刑法》(IPC)第28節中也定義為本質上是指使一件事情類似于另一件事的行為,旨在通過這種類似行為來欺騙他人,或者知道這將是欺騙。此外,對于仿冒品來說,準確的模仿并非必不可少。而且,IPC的第415條帶有插圖(b),將偽造行為變為欺詐行為,可能會被判處長達一年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并罰。由于假冒商品的銷售旨在通過欺騙客戶以及其他行業和公眾成員來牟取非法利潤,
《商標法》第102、103和104節還規定了與偽造和虛假使用商標有關的罪行,處罰和程序。這些規定包括偽造罪,可判處六個月以下的徒刑,最長可判處三年徒刑,并處不少于50,000印度盧比/(742美元)的罰款,但可提高至200,000印度盧比(2,966美元)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定罪中,可進一步增加監禁和罰款的期限。《商標法》所定義的犯罪是可識別的犯罪,允許指定級別的警務人員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逮捕或造成犯罪者,并在有或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展開調查。但是,在根據《商標法》采取任何行動之前,
邊境管制
印度政府已根據2007年《知識產權(進口貨物)實施規則》,使知識產權所有人能夠在印度邊境實施其知識產權。為此,必須擁有有效的注冊商標/知識產權。從海關向權利機構記錄權利或商標/知識產權的注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海關可提供的保護期限為五年。五年期滿后,權利人必須提供新的通知。
侵權/假冒
根據商標法,對侵犯注冊的民事訴訟商標可以通過注冊所有人或注冊用戶提交的商標在印度向地區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嘗試西裝。如果在德里,孟買,金奈和加爾各答等大都市地區發生侵權,則也可以向這些城市的有關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由于假冒商品的進口/銷售也構成侵權,因此還可以對侵權者提起民事訴訟,并采取有效的威懾措施。此外,如果是商標以藝術品為主題的侵權和假冒,對于權利人主張侵犯其在該藝術品中的版權是有用的,因此也可以援引版權法的強制性規定。在民事訴訟中提供的補救措施包括初步和永久性禁令,損益表,提供侵權商標/標記以銷毀或刪除等。在適當情況下,印度法院毫不猶豫地判處懲罰性或為有效威懾對權利人的示范性損害賠償甚至達1000萬盧比(146,920美元)。受理民事訴訟的法院也有權任命一名專員或專員訪問被告的營業場所,恕不另行通知,視察該處所并清點假冒商品,以確保被告將其作為法院財產的安全保管。這意味著,一旦被專員記錄,被告未經事先獲得有關民事法院的許可,不得處理或出售這些貨物給任何第三方。如果假冒商標未在印度注冊,則假冒商標可以在相關市場上具有良好的信譽/聲譽,可以根據該行為的第27(2)條和該條第134和135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假冒訴訟中可以使用的救濟與侵權訴訟中的救濟相同。被告未經有關民事法院的事先許可,不得處理或出售這些貨物給任何第三方。如果假冒商標未在印度注冊,則假冒商標可以在相關市場上具有良好的信譽/聲譽,可以根據該行為的第27(2)條和該條第134和135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假冒訴訟中可以使用的救濟與侵權訴訟中的救濟相同。被告未經有關民事法院的事先許可,不得處理或出售這些貨物給任何第三方。如果假冒商標未在印度注冊,則假冒商標可以在相關市場上具有良好的信譽/聲譽,可以根據該行為的第27(2)條和該條第134和135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假冒訴訟中可以使用的救濟與侵權訴訟中的救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