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頻道和在線購物網站運營商對商標侵權的責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5:09
隨著電視和互聯網的普及,購物渠道和在線購物已經成為當今產品銷售的重要平臺和渠道。實際上,電視臺,在線購物網站和其他平臺的商品供應商通常有義務通過合同保證其真實性。但是,目前尚不清楚這樣的平臺運營商是否可以對商標所有者提出的侵權主張提出異議,理由是其調查義務由供應商保證履行,因此不涉及任何過失。
在2019?年6月13?日的2018年民商檢(1)第2號民事判決中,知識產權法院對電視臺和在線購物網站運營商的交易行為定位和調查義務發表了意見。在此案中,被告是臺灣兩家知名的電子商務運營商,他們被一家國際知名的奢侈時裝屋指控,他們未經許可在電視購物頻道和在線購物網站上銷售假冒手表。對此案進行復審后,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相關商標。邏輯依據概述如下:
1.由于被告是有關侵權商品的賣方,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直接侵權:
被告辯稱,有爭議的手表是由供應商出售給消費者的,他們只是提供平臺而不是出售這些手表,因此沒有侵犯商標。但是,法院沒有接受該論點。
法院認為,由被告經營的購物渠道控制著會議,有關產品廣告的制作和拍攝,而供應商只能向他們表達意見。此外,東道主被被告雇用。此外,被告還處理了從訂購到銷售的服務,例如客戶電話,查詢,發票和其他服務。考慮到他們在銷售過程中的大量參與,被告不僅作為中間平臺協助了產品的銷售和促銷,而且實際上是作為賣方出售商品的。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經營的在線購物網站未指定實際的產品供應商,被告處理了所有服務,例如接收訂單,查詢,售后服務和發票。因此,很明顯,被告不僅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交易的網站平臺,而且還扮演著與供應商合作并吸引消費者信息并提供便利的用戶界面的企業主的角色。被告實際上是產品的銷售商。
二,被告未按審慎行政人員的規定給予應有的照顧,并因疏忽大意對侵權行為負責:
被告辯稱,他們已要求供應商出示文件,例如進口報關單,海關進口關稅證明和真實性誓章,而且他們無從得知這些產品是假冒產品。因此,他們斷言他們在沒有任何疏忽的情況下,已經謹慎地對待了管理員。
但是,法院認為,被告匆匆接受并出售了這種高價位的豪華手表,而沒有向供應商詢問產品的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也沒有檢查是否有授權或分銷證明,或者在平行進口期間是否有發票或購買證明。此外,法院指出,侵權的依據不是被告未能識別假冒手表的事實,而是在明顯違約或不一致的情況下,他們未通過減輕風險來行使審慎管理人的應有注意文件內容,例如進口報關單和付款證明。因此,他們的疏忽造成了侵權。
3.被告實際上不受《數字通信法》草案的約束,不能免除審查和監督的責任:
根據“數字通信法”草案,被告聲稱是“數字通信服務提供商”,因此,根據該法案的精神,他們沒有責任審查或監督他人傳輸或存儲的信息。 。
但是,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樣,被視為法案草案中定義的“數字通信服務提供者”,因此免于審查或監督的責任,被告應克服以下障礙:“傳輸的信息是由用戶”和“用戶訪問的信息尚未更改”。但是,訴訟中的在線購物網站中的內容和信息并非由供應商發起或要求的。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草案,被告不是“數字通信服務提供者”,因此仍然承擔審查和監督的責任。
與僅提供在線中介服務的其他數字通信服務提供商相比,被告在通過提供信息和便捷的用戶界面吸引消費者而與作為企業主的供應商合作時享有更高的收入,交易參與和消費者信任。如果有爭議的手表是由產品供應商直接出售的,那么銷量可能不會很高。因此,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被告是商標侵權造成損害的關鍵。如果被告不承擔審查或監督的責任,那顯然會違背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