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類??別的重復商標申請可以等同于惡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5:05
7月,EUIPO第二上訴委員會宣布MONOPOLY商標無效,因為基礎申請涵蓋了已經注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旨在人為延長不使用寬限期的此類文件被發現構成惡意行為。
背景
在1996年至2010年之間,一家美國玩具制造商為第9、16、25、28和41類的各種商品和服務申請了共同體/歐盟文字標記MONOPOLY。最終,在2010年,它申請了共同體/歐盟的注冊。歐盟第9、16、28和41類商品和服務的同名商標。除舊注冊所涵蓋的商品和服務外,還包括一些第9、16和41類的新商品和服務。該商標于2011年注冊。
2015年,一家克羅地亞公司以藝術意義上的惡意為由,對所有受商標保護的商品和服務提出了注銷申請。59(1)b)EUTMR。
取消司在2017年6月22日的決定中駁回了該申請,理由是涉及所涵蓋的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商標申請是常見且可接受的商業慣例。此外,它說,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表明商標所有人在提交申請時有惡意行事。上訴后,申請人反對該決定。
決斷
EUIPO第二上訴委員會在很大程度上同意了申請人尋求的救濟,因此與取消處不同意。
它認為,盡管通常的商業慣例是盡可能擴大商品和服務的規格,但是人為地延長不使用的寬限期是不可接受的。即使僅擴展本規范,也提交另一商標申請會繞開強制使用的規則。
但是,第二上訴委員會確實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擴展規范似乎是申請人重新提交此商標的主要原因。商標申請人引用的其他原因,例如統一其自己的商標組合或簡化商標管理,意義不大。
第二上訴委員會宣布,出于藝術意義上的惡意,已經將其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無效。59(1)b)EUTMR。但是,這不適用于新涵蓋的商品和服務。
評論
該決定提出了關于惡意法律概念的根本問題。由于該法律概念尚未由歐盟立法者定義,因此其解釋和發展由EUIPO的法院和商會負責。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特別提到Lindt GOLDHASE決定(C-529 / 07),其中CEU提出了建立惡意的標準。
“壟斷”很可能會到達普通法院(GC),該級別的裁決可能會為處理對歐盟商標法中的惡意行為的法律確定性做出重大貢獻。關于惡意概念的另一個關鍵決定是GC的Pelikan裁定(T-136 / 11),EUIPO上訴委員會在本案中直接引用了該裁定。在該裁定中,地方法院認為,為人為地延長不使用的寬限期而再次提出商標申請,通常能夠滿足不誠實的要素。在本案中,上訴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思路并進一步發展。
的SKY / SKYKICK(C-18分之371)的情況下也應被CJEU在初步判決程序決定。除其他事項外,它圍繞著以下問題:如果從一開始,申請人從不打算使用該商標,那么該商標申請是否是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