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禁止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某些地方法院訴訟中轉移律師費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4:24
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在Peter訴Nantkwest,Inc?.的第18-801號案中一致裁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不能將其律師和律師助理的費用轉移給地區法院的訴訟人根據35 USC§145提起的訴訟。
《專利法》為專利申請人提供了兩種途徑,可以在聯邦法院對USPTO的拒絕提出上訴。35 USC§141允許申請人直接向聯邦巡回上訴,但不允許申請人出示新證據?!睹绹ǖ洹返?5條第145款允許申請人首先向弗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并允許申請人在那里提出新的證據。但是,第145條還要求申請人支付“訴訟費”。
在Peter訴Nantkwest,Inc.案所涉及的§145訴訟中??,USPTO要求地方法院補償費用,這是§145的170年歷史上首次包括按比例的律師薪水和律師助理費用。負責此案的人。地方法院駁回了動議。在上訴中,一個分裂的聯邦巡回面板逆轉,但??全體法官??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隨后推翻了面板,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無法恢復§145下的律師費。
在司法索托馬約爾的決定,最高法院肯定了??全體法官??聯邦巡回法院。索托馬約爾大法官解釋說,在已有數百年歷史的普遍假設下,即所謂的“美國規則”,每位訴訟人都要支付自己的律師費,“除非有法令或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勝訴或敗訴”。索托馬約爾法官拒絕了美國專商局的說法,即《美國規則》不適用于第145條,因為該法規未將勝訴方的律師費判給。索托馬約爾大法官認為,“他的法院從未提出任何法規免于推定費用變動的推定,”包括未明確將訴訟費判給當事方的法規。
索托馬約爾法官隨后解釋說:“在通常的法定用法中,從來沒有考慮過單獨使用“費用”一詞來授權授予律師費,但要足夠明確地克服美國規則的推定。”?在這方面,她指出,術語§145“訴訟費用”,“類似于拉美??expens?litis,或‘訴訟費用?!?該術語長期以來指的是通常在訴訟中收回的一類費用,傳統上律師費不屬于該類費用?!?她還指出,“費用和律師費一并出現在各種法規之間,轉移了訴訟成本”這一事實表明,國會理解這兩個術語是截然不同的,而不是相互包含。
最后,索托馬約爾大法官斷言:“專利法的歷史強化了國會不打算在§145訴訟中轉移費用”,并指出,USPTO迄今為止從未根據§145尋求其律師費,并且,“ [i] n后來幾年,當國會打算在《專利法》中規定律師費時,它明確地指出?!?例如,《美國法典》第35條第285款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向當事方判給合理的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