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公司在打擊印尼仿冒活動方面取得法律上的成功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4:16
總部位于西班牙的領先服裝公司Original Buff,SA設計和生產用于戶外,運動,城市和日常穿著的服裝。他們的旗艦產品是多功能,無縫管狀管狀頭飾,最初于1992年制造,商標BUFF于1994年在西班牙注冊,隨后在全球110多個國家注冊了25類(服裝)。
在印度尼西亞,該注冊于2010年獲得,但到2011年6月,印度尼西亞當地一家企業已提交了類似商標(用于類似商品)以進行商標注冊,這似乎是在試圖利用原始Buff?商標的知名度,這是不公平的高度認可的BUFF產品。類似的商標是“ RUFF”,Original Buff于2014年出版時提出異議。但是,2015年,知識產權總局(DGIP)拒絕了該異議,并最終批準了RUFF商標進行注冊。
去法庭
在2019年,Original Buff提起了撤銷訴訟,要求印尼商業法院將RUFF商標視為無效,因為該商標與BUFF商標存在實質性相似性,同時由于該商標所帶商品的相似性,甚至表明存在惡意行為-甚至下降至產品上使用的圖案。 ???
該案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后,雅加達中部印度尼西亞商業法院于2020年1月對Original Buff發出了針對RUFF商標的撤銷訴訟的有利裁決。法院裁定,第25類中的RUFF商標必須從印度尼西亞商標通用注冊簿中失效,因為該商標與Original Buff擁有的著名BUFF商標具有實質性相似之處。此外,法院裁定被告惡意注冊了RUFF商標,并命令被告支付象征式的法庭費用。
法院在判決中得出結論,BUFF和RUFF商標的發音相似(如果以印度尼西亞語發音),而書面區別僅在于前綴“ B”和“ R”。這將導致BUFF標記的消費者或用戶被RUFF標記欺騙或誤導。法院還裁定,可以根據連續使用的證據和提交的促銷材料作為證據,將BUFF商標歸類為馳名商標。他們進一步確定了RUFF商標是出于BUFF商標的知名度而提出的,也就是說,它是出于惡意而提出的。
法院還拒絕了被告的反訴,即提出取消訴訟的截止日期已經過去,原告的手續要求存在問題(授權書和公司章程),并且取消訴訟缺乏一方,因為DGIP不是共同被告。相反,法院得出結論,取消訴訟已滿足了取消訴訟程序的時間和形式要求,并且沒有作為共同被告的DGIP并不意味著取消訴訟沒有一方。
盡管被告已向最高法院針對該決定提出上訴,但上訴決定尚未出來,但在與RUFF商標抗爭近十年后,一審通過的有利決定對Original Buff來說是一個有希望的信號。
在印度尼西亞,與注冊商標作斗爭的選擇非常有限。從本質上講,當事一方可以與有關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尋求私下談判,也可以通過進行撤銷訴訟將其告上法庭。在本文描述的案例中,原始Buff從違規商標注冊之前就一直在行動,他們反對該商標。他們的反對被駁回并注冊商標后,他們最終決定向法院尋求追索權,盡管提起取消訴訟可能既昂貴又緩慢。而且,在撤銷訴訟中無法獲得賠償要求,例如在印度尼西亞,此類索賠僅在侵權訴訟中可以得到。盡管如此,Original Buff意識到,對其知識產權的控制對于他們在印度尼西亞的業務的長壽和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盡管上訴仍在法院中進行,但最初的勝利令人鼓舞,似乎為消除對印度尼西亞永久性知識產權的長期威脅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