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的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50:00
證明商標不同于商標和服務商標,但是它們受到保護,以防止使用相同或容易混淆的術語,就像商標和服務商標一樣。
標準品
證明商標并沒有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相反,它證明了商品或服務的某個方面。還必須僅由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或打算使用它。
認證標記分為三種:
地理。商品或服務具有指定的地理來源。
標準。商品或服務符合規定的材料,制造方式,質量,準確性或其他特征的標準。
工人。商品或服務的工作或勞動是由指定工會或其他團體的成員或符合規定的能力標準的人員完成的。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證明商標歸類為A類(商品)或B類(服務)。認證商標注冊會阻止同一所有者為同一商品注冊基本上相同的術語作為商標,或者將相同服務注冊為同一服務商標。
混亂的可能性
認證商標的混淆可能性分析通常與商標或服務商標的混淆可能性分析相同。這在Consejo Regulador del Tequila案,AC訴George Michalopoulos案和Tasos Georgas案(第91244395號反對書)中得到了說明(TTAB,2020年7月6日)。
此案涉及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使用的注冊證明商標TEQUILA,以標識其烈酒是從墨西哥種植的特定種類的藍色龍舌蘭植物中提煉出來的,并根據墨西哥法律和標準在墨西哥制造。
注冊人在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TTAB)中提出反對,要求使用意圖的申請注冊TEQUILUSA的“除啤酒外的酒精飲料”,這是由居住在美國的兩個人在美國沒有辦事處或工廠組成的。墨西哥。注冊人聲稱,所申請的商標可能會造成混亂,并且在欺騙性方面具有欺騙性和欺騙性。
TTAB說,混淆考慮的關鍵可能性是商標之間的相似性以及商品之間的相似性。在這種情況下,它發現申請人的廣泛識別的“酒精飲料”涵蓋了反對者較狹窄的識別的“蒸餾酒”。此外,由于貨物部分相同或實際上相同,因此需要較小程度的商標相似性以支持發現混淆的可能性。
這些商標的根號為“ TEQUIL”,只是在申請人商標末尾的字母“ A”之前增加了字母“ US”。TTAB說,這些商標給人的印象是彼此之間有微小的變化,TEQUILUSA暗示“龍舌蘭酒”起源于美國或來自美國。因此,TTAB發現這些商標在整體含義和商業印象方面遠比不相似相似,并且在外觀和聲音上高度相似。
TTAB堅持以混淆的可能性為由提出異議,因此它認為沒有必要確定其余索賠。
外賣
如果您自己或通過被許可人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來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則您的商標是商標或服務商標,而不是證明商標。
如果打算由您或被許可人使用您的商標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起源地,商品所達到的標準或從事其工作的人員,則該商標可能只是描述性商標,除非被認可,否則該商標不能被保護。作為來源指標(獲取所謂的“第二含義”)。
如果此類描述性標志僅用于或打算由滿足您對具有這些特征的商品或服務標準的其他人使用,則該標志可能是證明標志。
在選擇商標或服務商標時,請避免使用可能會與證明商標混淆的術語,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