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紹興檢察
9月17日“兩長”開庭。
9月17日上午,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斌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趙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依法履行職責。上虞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長龍獨任審判長。
據悉,該案是浙江省首例適用于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知識產權案件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48歲的趙某某是某科技公司的長期供貨商,主要供應各大品牌風機,同時自己也開了一個風機廠。2018年10月,科技公司承包了衢州市某消防工程項目,委托趙某某購買一批“虞建”品牌的風機。在向虞建風機有限公司購買了15臺風機送至某科技公司后,趙某某動起了歪心思:“要是全部風機都讓這個公司做的話,我就沒什么錢賺了,于是我想到了自己做風機貼標的辦法?!?019年3月,趙某某通過網絡聯系了他人制作了55張“虞建”風機銘牌,并安排員工將銘牌安裝至自行生產的風機上,送至某科技公司?!袄馅w是老朋友了,我們一直很信任他,壓根沒想過東西都是貼牌的。”東西到貨后,某科技公司就立即將這55臺風機送去了現場進行安裝。
“被告人趙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商標等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受到法律保護,被告人趙某某要清醒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希望旁聽人員能夠以此為戒,切勿貪圖利益假冒他人商標。”張斌檢察長在當庭發表公訴意見時,嚴斥被告人趙某某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經檢察機關審查:
2019年年初至2019年8月間,被告人趙某某在未經虞建風機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聯系他人加工有該公司“虞建”圖文商標的風機銘牌,并將銘牌安裝于自行生產的55臺風機上。后將該批55臺風機銷售給了某科技公司,用于衢州市某消防工程,銷售金額人民幣22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4萬余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宣讀了公訴意見,并建議適用禁止令,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其實施風機的生產與銷售活動。被告人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認罪悔罪。
最終,被告人趙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檢察機關禁止令建議被法院采納;追繳涉案違法所得四萬元;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五十五臺風機,予以沒收和銷毀,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