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越南自由貿易協定下引入的臨時知識產權規定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56
越南國民議會于2020年6月8日根據第102/2020 / QH14號決議(第102號決議)批準了《歐盟-越南自由貿易協定》(EVFTA),該協定將于2020年8月1日生效。在EVFTA(第12章)中,有些協議將在協議生效之日直接應用,而不會對當前的國內法律法規進行任何更改,而另一些協議將通過對IP法的修改來應用。在修訂的《知識產權法》頒布之前(預計在2021年頒布),EVFTA的臨時規定將直接適用。
后者列在第102號決議的附件3中,包括以下內容:
1.專利
借助EVFTA,越南將首次擁有一種機制,可對制藥專利所有人的有效專利壽命進行補償,該有效專利壽命是由于不合理地延遲首次銷售許可(MA)的授予而導致的。
第102號決議詳細說明了自2020年8月1日起在越南適用的賠償形式,其中免除了在延遲期內使用受保護發明的費用。但是,在專利授權書發布之日起的12個月內,專利擁有人必須就越南藥品管理局(DAV)發出的不合理延誤向越南知識產權局提供書面確認。根據第102號決議,如果在提交日期后超過24個月沒有收到來自DAV的反饋/意見,則可以識別為延遲。
對于專利所有人來說,這是一個好消息。但是,這種補償只是一種獎金措施,而不是克服EVFTA條款與知識產權法在此問題上的差距的一種幫助。EVFTA建議以專利期限延長的形式進行補償,而不是按照第102號決議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2.設計
根據當前的《知識產權法》,外觀設計被定義為“?以形狀,線條,顏色或其任意組合表示的產品外觀?”。如從EVFTA的2020年8月1日生效的定義將被改變為“?一個的外觀成品產品或用于組裝成品的部件,外部外觀在形狀,線條,顏色或它們的任意組合來表示并且在產品使用過程中可見?!?
簡而言之,EVFTA的規定要求,為了使產品的組件設計可注冊以進行保護,在將其組裝到最終產品中的狀態下,必須使其可見。根據越南現行法規,產品的組件被視為產品,因此通常是可見的。上述更改是為了區分最終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組件,然后增加了要求,要求組件在組裝時必須可見以符合EVFTA。
3.?商標
根據現行法律,為停止使用可能會誤導公眾的帶有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的注冊商標,必須基于以下理由采取無效行動:注冊/保護被授予時,商標不符合保護要求。但是,這種無效行動的期限從授予之日起僅五年。時限到期后,將無法使標記無效。
另外,上述無效措施只能在商標注冊時已經發生誤導性使用的情況下適用。如果誤導性使用僅在商標注冊后發生,則沒有法律依據要求撤銷該商標。
現在,EVFTA通過以下方式填補了這一空白:“?商標所有人或在其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得到其許可的情況下,對商標所有人的任何使用都可能會誤導公眾,尤其是這些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原產應使該商標易于被撤銷,或者被有關的國內法所禁止?!?br />
因此,可以在注冊/受保護商標的有效期內隨時執行撤銷措施;即使該商標在注冊時并未誤導公眾,但其后續使用可能誤導公眾,也可以撤銷該商標。該規定不僅有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而且還可以提醒商標所有者注意其注冊商標的適當使用。
以上規定自2020年8月1日生效起適用,直至《知識產權法》修訂以將該規定國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