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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爾尼公約
    更新時間:2020-12-01 15:48:21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于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締結。它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的產生,標志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伯爾尼公約》的原始簽字國有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比利時、西班牙、利比里亞、海地和突尼斯等十國,美國也派代表參加了1886年大會,但因當時美國的出版業遠不如英法等歐洲國家發達,參加公約對美國不利,故而,美國代表便以該條約的許多條款與美國版權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國國會的批準為借口,拒絕在公約上簽字。直到1989年3月1日,美國才參加《伯爾尼公約》及其聯盟,成為該公約的第80個成員國。我國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加入該公約時未作任何保留。

    《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是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和獨立保護原則。

    《伯爾尼公約》明確了版權保護的國民待遇原則。根據公約規定,伯爾尼公約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其作品無論是否發表,應受到保護;非伯爾尼公約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伯爾尼公約聯盟一成員國出版或在伯爾尼公約聯盟一成員國和非伯爾尼公約聯盟一成員國內同時出版的,應受到保護;非伯爾尼公約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但在一成員國國內有經常居所的作者,在適用伯爾尼公約時,與該國公民作者同等對待。

    《伯爾尼公約》明確了版權的自動保護原則。根據公約規定,享受和行使版權無須履行任何手續,也不管作品起源國是否存在有關保護手續的規定,即作品自動受到版權法保護。這就在國際法上確定了版權的一個最基本原則,版權的享有無須登記、申請。這不像專利權、商標專用權需要申請或注冊。專利和商標的授權都會為各國政府創造一定的收入,各國政府都有利益需要來維持法律的特別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版權法的國際融合比專利法、商標法少一層障礙。

    《伯爾尼公約》明確了版權保護的獨立性原則。享有國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員國受到的保護不因其作品來源而不同。對作者權利的保護、行政或司法救濟方式等,均按提供保護的國家的法律執行。

    《伯爾尼公約》對受保護的作品的范圍進行了規定。根據公約規定,公約所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這一概念包括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及其他著作;講課、演講、講道及其他同類性質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及啞劇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或以與電影攝影術類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畫;攝影作品以及與攝影術類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實用美術作品;插圖、地圖;與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學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及造型作品。

    《伯爾尼公約》對版權的內容也進行了規定。公約規定受其保護的文學藝

    術作品的作者,在對原作享有權利的整個保護期內,享有翻譯權(第8條)、復制權(第9條)、公開表演權(第11條)、廣播權(第11條之二)、朗誦權(第11條之三)、改編權(第12條)、錄制權(第9條第3款及第13條)、制片權(第14條)等經濟權利,以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值得指出的是,《伯爾尼公約》在規定版權的經濟權利時首先規定了“翻譯權”,然后規定了“復制權”。其第8條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在對原著享有權利的整個保護期內,享有翻譯和授權翻譯其作品的專有權”。其第9條規定“一、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批準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復制這些作品的專有權。二、本聯盟成員國法律有權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復制上述作品,只要這種復制不致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三、所有錄音或錄像均應視為本公約所指的復制”。這是否意味著《伯爾尼公約》下的版權法律制度中經濟權利是以翻譯權為基礎的呢?非也。筆者認為,《伯爾尼公約》把翻譯權排列在復制權之前,主要是出于國際保護層次更多地涉及翻譯權;另外,當時復制權已經成為各國版權法之基本內容,而翻譯權當時還沒有得到各國的廣泛承認。英國和法國在19世紀進行了版權談判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翻譯權問題。所以,《伯爾尼公約》先規定翻譯權的意義可能是借此公約推行翻譯權。從這個意義上說,《伯爾尼公約》促進了版權的權利擴張。

    《伯爾尼公約》對版權的保護期也進行了規定。公約規定的版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內。對于電影作品,公約成員國有權規定保護期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映后50年期滿,如自作品攝制完成后50年內尚未公映,則自作品攝制完成后50年期滿;對于作者身份不明或筆名作品,其保護期為自其合法向公眾發表之后50年內;對于作為藝術作品而加以保護的攝影作品及實用美術作品,其保護期可由公約成員國的法律規定,但該保護期不應少于自該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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